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
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5〕106号 2015年12月25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权益和身心健康,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全省传染病防控取得显著成效,报告发病率连续8年低于全国平均值,创造了“5·12”汶川特大地震、“4·20”芦山强烈地震等灾后无大疫的卫生防疫奇迹。但也应清醒看到,近年来,我省先后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甲型H1N1流感等传染病疫情,艾滋病、结核病、乙肝、包虫病等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同时,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境外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四川作为劳务输出大省和重要旅游目的地,大量人员流动又进一步增加了传染病流行的危险性和防控难度,我省公共卫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广大防治人员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力军,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健康四川建设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认真履职尽责,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调动传染病防治人员的积极性,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落实工作措施
(一)强化传染病处置的安全防护。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工作中,要建立个人防护用品保障机制。卫生计生、公安、司法行政、农业、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防护标准,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传染病病人转运救治、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涉毒特殊群体监管、执法等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要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储备,确保满足传染病疫情处置个人防护用品需求。要制定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及配套技术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要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发生职业暴露后,应及时提供预防性药物、心理干预和人文关怀,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二)落实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安全防护措施。各地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按照国家有关防护标准,加大投入,建设和改善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各市(州)、县(市、区)确定1家医疗机构作为传染病定点救治、救助、转运医院,并大力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备满足需求的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等相关专业设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发热和肠道门诊,其他医疗机构应设立发热和肠道疾病诊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建设,加大出入境人员的检疫工作力度。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或确定监管场所传染病诊疗医疗机构,并与所在市(州)定点救治救助医院建立转诊救治机制,定点救治救助医院要对监管场所传染病防治工作予以指导与支持。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降低标本转运、保藏、检测等环节的感染风险。要科学规划和布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共同推进省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市、县级疾控机构或相关医学实验室应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要加强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逐步在“十三五”期间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农业部兽医生物安全实验室考核标准》等要求。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要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建立健全高致病性标本的运转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实验操作程序,防范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设立省级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全省生物安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对实验室硬件设施设备定期检修,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四)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和患者遗体处理。各地要建设规范化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各级卫生计生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疫源地终末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各地殡葬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及兽医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防疫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理,切实加强兽医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
(五)营造良好的传染病防治氛围。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做好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和疫情处置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深入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引导公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利用各类卫生宣传日,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传染病诊断、救治、留观隔离、监测检验、医疗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建设,确保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防治人员感染事件发生。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政策。根据相关规定,对从事传染病及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医疗、监管、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等工作及其他执行公务易受传染病暴露危害的防治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援助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
(三)完善医保政策。将诊断标准明确、因果关系明晰的职业行为导致的传染病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经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对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和从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兽医工作人员、警察及其他存在传染病暴露风险的工作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免费接种相关疫苗、血清等生物制品。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建立严格的督导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