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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交函〔2022〕67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送审稿)已经2022年第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做好对辖区内港航企业的宣贯和指导。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2月25日

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推进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水路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省水路运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和保障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管理活动,具体包括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红黑名单和权益保护等。

本办法所称的从业单位指从事内河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和港口业务经营人。

第三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相关要求,制定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发布的数据标准要求,完成相关数据交换与对接,实现互联互通;

(三)建立全省注册从业单位信用档案,组织全省注册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工作,对外公布水路运输(含辅助业)业务经营人信用信息情况;

(四)指导设地市、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航管理机构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应用工作;

(五)负责复核市级提交的举报信息、异议信息和信用修改信息处理。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通过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具体实施从业单位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三)具体实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依规落实信用激励与惩戒措施;

(四)负责核查和处理本行政区域的举报信息、异议信息和信用修复;

(五)结合在日常工作、年度核查和双随机检查中,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六)指导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承担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失信行为信息、表彰奖励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

第六条 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其他与信用相关反映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七条 表彰奖励信息是指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在水路运输经营过程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失信行为信息是指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在水路运输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通报批评等信息,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信息,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第九条 从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销相关经营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的;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产停业整顿的;

(三)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单”的;

(四)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

(五)国务院、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是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统一平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使用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归集、公开、评价、共享、应用等工作。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采集:

(一)基本信息由各级承担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采用系统对接、数据整体上传等方式导入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也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登录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填报;

(二)表彰奖励信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认定的相关水路运输行业协会登录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填报;

(三)失信行为信息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录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填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尽快推进行政处罚、安全检查等系统与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对接,实现失信行为信息的自动采集;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自动生成;

(五)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原则上应当自信息采集部门获取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行政处罚信息存在行政复议的,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信用评价信息根据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变动实时动态更新;

(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确保信用信息归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信用信息的提供、认定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认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信用评价信息永久公开,公众可通过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和“信用交通”网站查询;

(二)表彰奖励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四)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期满后自动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五)行政处罚未满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结束。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做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提供本行政区域注册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及一站式查询服务。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水路运输信用评价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注册的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指标根据失信行为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确定。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实行日常与年度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的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3月底前,业务部门形成信用初评结果,其中,严重失信行为应报厅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对信用初评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完成异议处理的,业务部门应于每年4月底前形成最终信用评价结果,经厅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信用交通·四川”网站正式公示。动态评价是在本年度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单位,由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惩戒建议报交通运输厅审批后定级。

第十七条 水路运输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计分制。原始基准分为100分,信用信息内容对应加分标准(附件1)和扣分标准(附件2),在原始基准分上进行加、减分,得出最终评分。

每个评分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重复积分。但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同一良好或失信行为信息,不得重复积分。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表示。

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一)AA级:信用评价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且上一评价周期及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均为A级及以上的;

(二)A级:信用评价得分达到80分(含)以上,且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

(三)B级:信用评价得分达到70分(含)以上,且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

(四)C级:信用评价得分达到60分(含)以上;

(五)D级:信用评价得分不足60分(不含)。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单位直接评定为D级。

第十九条 当年新取得经营许可或者转入本辖区的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和港口业务经营人,可按规定进行积分,但不参加当年的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同时参与水路运输、港口经营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经营业务类别分别进行积分,评定不同业务类别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承担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应加强水路运输市场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评价AA级从业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列为四川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二)同等条件下,在交通运输部门的各类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开辟“绿色通道”,享受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

(五)在社会推介、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通报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闸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业务办理及经营活动积极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A级从业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在办理水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中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评价B级从业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监管,不做任何信用激励和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C级从业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每半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交通运输部门各类优惠政策;

(三)限制参评各级承担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D级从业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交通运输部门各类优惠政策;

(三)实施企业诚信重点监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业务;

(四)不得参评各级承担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第四章 “红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省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名单制(“红黑名单”)管理,包括“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

第二十八条 信用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认定为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红名单”企业。从业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企业。

第二十九条 “红黑名单”认定程序规定如下:

(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对本行政区域水路运输从业单位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二)认定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列入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的水路运输从业单位有关违法违规事实,水路运输从业单位对被列入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认定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移除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

(三)严重失信行为经核定无异议后,认定部门将严重失信者报交通运输厅审批确认后。认定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者拟定名单转为严重失信者名单,并将严重失信行为等相关资料在“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

(四)“红名单”根据年度信用评价产生。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经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交通运输厅审批确认后,认定为四川省水路运输市场“红名单”企业。

第三十条 “红黑名单”通过“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并同步推送部级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向“信用交通”网站公开。

第三十一条 “红名单”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以下守信激励措施:

(一)列为四川省水路运输诚信企业,树立为诚信典型并向社会推介;

(二)同等条件下,在交通运输部门的各类优惠政策中,依法依规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开辟“绿色通道”,享受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

(五)在社会推介、表彰奖励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六)通报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闸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业务办理及经营活动积极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黑名单”企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以下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现场核查,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二)依法依规限制享受交通运输部门各类优惠政策;

(三)实施企业诚信重点监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业务;

(四)不得参评各级承担水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依法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五)通报交通运输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闸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第三十三条 鼓励“黑名单”企业通过主动纠正严重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企业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的,可向原认定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3)和《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4);

(二)受理申请。根据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的审查情况,由原认定部门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核实申请。原认定部门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调查核实;

(四)修复认定。原认定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做出信用修复决定书,以正式文件报交通运输厅审批确认;

(五)修复处理。交通运输厅同意修复认定的,“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应及时更新信用修复后的信用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四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年。同时将相关修复信息推送至“信用交通”和“信用四川”,删除严重失信行为公示信息,并将修复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2个月的;

(二)未纠正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三)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十五条 “红名单”随年度信用评价产生,有效期届满自动更新。“黑名单”实行动态更新,2年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移出“黑名单”;行政处罚期未满的失信行为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失信行为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者名单后重新开始参与信用评价。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信用信息虚假的,可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严禁违规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从业单位认为四川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失信行为信息超过发布期限仍未解除发布的。

第三十八条 设区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异议: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及时予以更正;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需更正而从业单位仍持有异议的,可对异议信息不作更改,但应当标明从业单位的异议和相应理由;

(三)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篡改、虚构、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经授权违规发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对举报信息、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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