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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的通知

 

川办发〔20075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

(2006—2010年)

 

艾滋病是世界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严重社会问题。近年来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省委和省政府高度重视,初步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在大众宣传教育、疫情监测、高危人群行为干预和感染者的关怀救助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初步成效。但是艾滋病疫情仍呈蔓延和扩散趋势,传播途径以静脉注射吸毒为主,性传播和母婴传播途径感染的比例也在上升。由于艾滋病相关知识缺乏,社会歧视较为严重,加之人口流动频繁,具有高危行为的人数增加,有效的预防干预措施覆盖面窄,感染者发病和死亡的高峰逐渐到来,防治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

为巩固防治成效,推动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切实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613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目标及工作原则

(一)工作原则。

1.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注重实效。

3.依法防治、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强监督。

(二)总目标。进一步完善四川省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和防治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公众的危害,有效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使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率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具体工作目标。

1.建立科学完善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到2007年底,省、市(州)以及艾滋病和性病疫情严重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独立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建成科学合理的全省性病艾滋病监测体系和艾滋病筛查检测实验室网络,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登记在册吸毒者达500人或人口数达百万的县(市、区)建立3个以上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其他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2个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免费艾滋病初筛检测和咨询服务。到2010年底,建立并完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和检验检疫机构在内的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网络。

2.提高城乡居民对艾滋病防治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到2007年和2010年底,全省1549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5%85%以上;农村居民分别达到65%75%以上;流动人口分别达到70%80%以上;校内青少年分别达到85%95%以上;校外青少年分别达到65%75%以上;分别有70%90%以上的人员流动量较大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利用大型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候机(车、船)室,各类大、中、小旅馆、饭店、酒店等分别有60%80%以上放置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材料。

3 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知识水平。到2007年和2010年底,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有90%以上和100%接受过艾滋病防治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省或市(州)艾滋病防治政策、知识宣讲团的宣讲分别覆盖90%95%以上的县(市、区);县(市、区)艾滋病防治政策、知识宣讲团的宣讲分别覆盖90%以上和100%的乡()、社区。

4 加强卫生服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95%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到2007年和2010年底,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人员分别有80%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专业培训;艾滋病防治专职人员分别有80%90%以上接受过自愿咨询检测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城市社区、乡镇卫生服务人员分别有80%9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知识和技能培训;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分别有60%70%以上接受过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人员分别有70%90%以上接受过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技能培训。

5.扩大有效干预措施覆盖面,减少高危行为。到2007年和2010年底,有效干预措施分别覆盖当地70%90%以上的主要高危人群和流动人口;各类高危人群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5%90%以上;安全套使用率分别达到70%90%以上;登记在册吸毒者达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符合条件的吸食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药物维持治疗。坚决禁止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

6.推广和规范无偿献血,阻断艾滋病经采供血传播。建立和健全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输血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上岗人员100%实行艾滋病和性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到2007年和2010年底,临床用血分别有90%和100%来自无偿献血。

7.全面落实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可得到免费、匿名咨询和初筛检测;对艾滋病患者的遗孤实行免费上学;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纳入政府救助范围,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的“四免一关怀”政策。到2007年和2010年底,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分别有50%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或中医治疗;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70%90%以上得到相应的机会性感染治疗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县(市、区)的覆盖率分别达到80%9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分别有85%90%以上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艾滋病致孤儿童100%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8.规范性病诊疗服务,控制性病增长。到2010年底,85%以上的合法性医疗机构能提供规范的性病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和安全套促进等预防服务;80%以上的性病防治机构能够开展以性病门诊为依托的外展服务;性病增长率控制在10%以下。

二、防止重点

(一)防止吸毒特别是以静脉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静脉注射吸毒目前是我省艾滋病传播的主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毫不手软地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减少毒品来源,阻断艾滋病病毒在静脉注射吸毒人群中的传播。

(二)防止卖淫嫖娼传播艾滋病。目前我省艾滋病传播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对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从源头上遏制性病、艾滋病快速蔓延的势头。

(三)防止血液传播艾滋病。近年来我省加强了对血液和血制品的管理,使血液和血制品被HIV(爱滋病病毒)污染的机会大为减少,但血液传播仍是艾滋病传播的一个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血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采血、供血和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杜绝经应用血液和血制品传播艾滋病。

(四)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我省艾滋病流行正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妇女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和比例不断增加,育龄妇女感染艾滋病的人数也呈上升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实施预防综合干预的力度,防治和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

(五)防止不安全性行为传播艾滋病。我省性传播疾病的报告数正逐年增加,高危人群中性传播疾病患病情况较严重。随着性传播疾病的流行,HIV感染的潜在危险随之增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性病诊疗服务的规范性和可及性,推广使用安全套。

三、防治措施

(一) 广泛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减少歧视,营造关爱支持的社会环境。

1.广泛开展大众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防治环境。各地要大力发挥大众媒体宣传优势,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的宣传,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经常性的宣传与集中性的宣传相结合,保证大众媒体宣传的连续性。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播放艾滋病、性病防治的公益广告或相关节目,省级每月至少播放1次,市(州)、县(市、区)每月至少播放2次。省级和市(州)主要报纸每周至少刊登1次艾滋病防治的报道或公益广告,各重点新闻网站要开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栏目并定期更新。鼓励各影视制作单位拍摄防治艾滋病的影视作品。

各地工商、旅游、文化、交通等部门要在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旅游景区设立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户外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并定期更新内容。影剧院、青少年宫、文化馆等要结合各自日常工作在每年组织的活动中至少有1次包括艾滋病宣传教育内容。各影、剧院在正式影片和节目开始前要播放防治艾滋病科普宣传片或公益广告。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结合职工的岗前培训和行业安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和反歧视的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专题教育。职业培训机构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求职人员免费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充分发挥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作用,建立农村、城市社区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阵地。各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半年至少安排1期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内容,每村至少有5条艾滋病防治知识固定标语或公益广告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每年要以各种形式至少开展2次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常年摆放多形式的无偿献血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资料。鼓励社区以多种形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减少和消除歧视,营造关爱艾滋病感染者的和谐氛围。

各地科技、文化、卫生、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宣传、农业、民委等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利用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贸集市、节假日活动场所等群众集中的地点开展形式多样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编制适合农村和少数民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加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2.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组织艾滋病防治宣讲团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城乡社区干部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法规巡讲;建立领导干部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学习制度,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策略和方法纳入地方各级行政学院(学校)、团校的培训课程;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新提拔领导干部与新考录公务员考试内容;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岗位培训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与政策法规培训。

3.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二部门关于联合实施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的通知》(国艾办发〔200553号),在外出务工人员和家属中广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农业、教育、就业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高中、农民工培训基地,结合农业科技培训、务工技能培训进行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对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农民工岗前培训开展包括出境劳务人员在内的外出务工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利用外出务工人员节假日、农忙返乡期间开展集中或入户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

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建筑、采矿、餐饮等行业和大型工程建设单位以及劳动保障、建设、人口计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检验检疫和城建等部门要积极开展旅客的宣传工作,在机场、火车站、港口、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的等候区域以及交通工具内部放置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并利用电子屏显、宣传展板、宣传栏、录像等对旅客进行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教育。公共娱乐场所和外来人口集中的地方要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星级饭店和宾馆的大堂、招待所和旅店的登记服务台要备有供顾客自取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材料。

4.加强对青少年和妇女的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制订统一的学校预防艾滋病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大纲,深入持久地开展学校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学校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确保各普通中学、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至少有1名教师接受过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的系统培训;保证开设足够的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时,设置相对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栏;在图书馆、阅览室应有艾滋病防治、性病防治、远离毒品、无偿献血知识等宣传材料。各类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以及普通中学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结合新生体检和入学教育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

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应组织青年学生参与社会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高等学校要成立艾滋病防治同伴教育组织(社团)和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与“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相结合,深入城乡社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人口计生、卫生和旅游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依托“青春红丝带”爱心之家、青少年宫、“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等阵地以及各级共青团网站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校外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和关爱活动。扩大以社区及家庭参与为主体的健康教育的覆盖面,重点做好农村妇女、外出务工人员的女性配偶和年轻女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婚前卫生咨询、新婚学校、产前检查、孕妇学校,针对婚前保健、孕产妇人群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县、乡(镇)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为外出务工人员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做好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并免费提供安全套。

5.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地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要深入有关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开展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公安、司法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常规教育内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羁押人员特点进行宣传教育。

(二) 扩大高危人群干预覆盖面,推广和实施各种有效干预措施。

1.掌握高危人群情况,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各地要掌握高危人群规模、种类和特点等基本情况,制订干预工作方案,建立干预工作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充分发挥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的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公共场所和流动人口集中场所,通过外展服务和同伴教育等方式开展以行为改变为主的有效干预活动,利用同伴教育宣传员在社区开展刑释解教人员预防艾滋病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和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

2.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强化堵源截流工作,减少以吸毒为主的艾滋病传播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真正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和社会事务,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精力,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不断加大投入;要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禁毒工作新路子,切实提高吸毒人员戒断巩固率,推动禁吸戒毒工作取得根本性突破;要大力强化缉毒执法工作,毫不手软地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的来源,从而减少以吸毒为主的传播途径。

3.积极推进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减少危险注射行为。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对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政府组织领导下积极稳妥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卫生、公安、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扩大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登记在册吸毒者数量在500人以上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已经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地区要增加受治者数量,减少脱失率,提高治疗质量,研究、探索参加治疗的吸毒者的就业问题,改变他们的生活境况。探索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中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对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人员回归社区后继续推行药物维持治疗。严厉查禁共用注射器吸毒行为。各地要以药物维持治疗门诊为平台,深入开展艾滋病检测、健康教育、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和社会帮扶等综合防治工作。

4.与打击卖淫嫖娼相结合,促进安全套推广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支持、相关部门和业主负责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人口计生、卫生、工商、文化、公安、药监、质监、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要制订安全套推广使用管理方案,建立完善免费发放和商业营销相结合的安全套供应网络,保证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方便获得优质安全套;各地要在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设置安全套销售点或安装安全套售货装置,拓宽安全套营销渠道;人口计生部门要长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配偶(性伴)免费提供安全套。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的公共场所,歌舞厅、音乐茶座、迪吧、保健按摩院(店)、桑拿、浴足、洗浴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场所以及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和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鼓励和支持在男性行为人群中开展安全套促进活动。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对卖淫嫖娼、吸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从源头上遏制性病、艾滋病快速蔓延的势头。

5.加强采血、供血和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积极推行无偿献血。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为无偿献血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大力推行无偿献血“四个转移,一个延伸”。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血液资源管理,督促采供血机构做好正常供血工作和医疗用血计划安排。采供血机构要树立服务意识,建立优质、高效、便捷的采供血模式。教育部门要鼓励大中专院校适龄学生自愿参加无偿献血。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输血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倡导和促进无偿献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民自愿参与无偿献血。

坚决取缔、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浆)活动,加强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卫生、公安、药监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集、收购、供应血液(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浆)或者制售血液制品的活动,保障供血安全。严禁高危人群献血(浆)。药监、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推广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无菌医疗器械的使用,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

合理规划采供血机构,完善质量监督和控制体系。各地要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川办发〔200614号)精神,将采供血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公共卫生发展总体规划,严格单采血浆站设置,加强成都市血液中心和各市(州)中心血站建设,加大投入,合理设置固定采血点、采血屋、采血车以及储血点并分别纳入成都市血液中心和市(州)中心血站的统一管辖,完善血液采集和供应服务网络。

加强采供血机构的监督,完善质量控制体系。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生产的定期监督检查,实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总量控制,建立原料血浆采集、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报告制度。积极推进对单采血浆站的GMP(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血液制品等用的原料血浆必须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血液制品必须采取有效的病毒去除或灭活措施,保证采供血液、血液制品的安全。

加强临床安全用血管理。医疗卫生机构要杜绝非法自采自供,要制订合理的用血计划,严格用血前艾滋病病毒检测。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临床用血的监管,将科学用血纳入医师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内容,建立、完善临床科学用血评价体系和处罚制度。

6.加强性病防治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性病诊疗市场的整顿力度,坚决取缔无证开业和无证行医,严格性病治疗广告管理,规范性病的诊疗咨询等服务。有性病诊疗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必须提供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利用性病门诊开展候诊宣传,提供健康教育处方、推广使用安全套。农村医疗机构要推广性病病征处理方法,提高性病诊疗服务可及性。

结合省级疾病监测点和艾滋病监测哨点的分布,合理设置性病监测点,开展性病疫情监测。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性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开展耐药监测,指导性病治疗与临床用药。

(三) 健全完善艾滋病监测检测网络体系。

1.合理规划建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全省艾滋病实验室网络建设,卫生、公安、司法、检验检疫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建立布局合理、满足需要的全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卫生部门要在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公安、司法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未建立筛查实验室的要设立检测点,开展快速检测。艾滋病防治重点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省和治疗任务较重的市(州)级实验室以及重点县级实验室应具备辅助性T淋巴细胞检测能力,逐步开展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省确证中心实验室要具备病毒载量和分子生物学检测能力。

2.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考核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配置,健全质量控制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和年度考核,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负责组织每年对各级实验室进行质量考核,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在省属检验检疫局确证中心实验室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3.科学规范地开展艾滋病监测。建立覆盖全省21个市(州)及重点县(市、区)的艾滋病综合监测网络。在低流行县(市、区)对高危人群开展综合监测,在中、高流行县(市、区)对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开展综合监测,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危人群进行筛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

艾滋病流行严重县(市、区)要遵循知情同意和保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为新婚人群、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以及输血患者免费提供艾滋病咨询服务和抗体初筛检测;有艾滋病检测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手术病人、性病病人等开展艾滋病抗体检测;对应征入伍青年免费实施艾滋病抗体检测;将公共场所服务人员艾滋病抗体检测纳入从业人员常规健康检查内容并依法告知检测结果。

4.严格疫情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有关单位和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准确统计和上报艾滋病疫情。完善艾滋病网络直报系统,提高全省艾滋病网络直报能力。加强对感染者的随访,及时准确掌握感染者发病死亡情况。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相关信息的整合和利用机制,定期汇总和分析艾滋病监测和疫情信息,各艾滋病监测信息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建立定期向公众发布监测结果的制度。

(四) 全面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1.大力推广自愿咨询检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点,承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检测。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转诊服务机构并明确转诊程序和运作机制。

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要坚持自愿、知情、保密和无伤害原则,提高可接受性和可及性。医务人员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其发病或感染的事实和预防传播艾滋病的知识告知本人。

2.积极落实抗病毒治疗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治疗管理体系,积极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完善以就地治疗、家庭治疗、社区治疗为主的抗病毒治疗机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我省实际的抗病毒治疗工作计划、药品管理和治疗信息管理规范,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建立专家库,组织和培训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支持开展中医治疗艾滋病临床服务,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艾滋病高发区派驻医疗队进行抗病毒治疗现场培训和指导。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定点医院、成立专家组负责行政区内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市级定点医院、专家组主要负责对县(市、区)医疗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县(市、区)级以下医疗机构应有经过培训的专业医护人员负责本地区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医疗救助工作。卫生部门要积极协调基层社区组织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和转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管理,提高病人的依从性,保证治疗质量,减少治疗耐药的发生。各地卫生、中医药、司法、公安、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流动人口和被监管人员的治疗需求,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合理医疗需求,控制费用支出。做好艾滋病儿童的抗病毒治疗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对接受抗病毒治疗人员的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等相关检测。建立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监测网络,开展新发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建立结核病和艾滋病防治合作机制,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监测,在艾滋病高发人群中开展结核病的预防、监测、诊疗和转诊等服务。对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发现的结核病病人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及时治疗。

3.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服务网络的作用,建立符合当地实际、有效、可行、便捷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模式并加强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的管理,建立严格保密的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妇幼机构及综合医疗机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免费提供相关咨询和检测、产前指导、阻断、随访、营养指导等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产妇提供免费的预防母婴传播抗逆转录病毒药物;积极提倡并指导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进行人工喂养。

4.落实关怀救助政策,探索适宜的救助模式。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关怀和救助政策,充分发挥各类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的作用,建立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的发现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探索适宜的符合当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需求的关怀救助模式。民政部门要根据有关救助政策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属和孤老、孤儿纳入城乡社会求助体系,按规定予以救助和妥善安置。教育部门应切实落实艾滋病致孤儿童免费入学的政策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有生产能力的感染者开展生产自助自救,对参与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和政策支持。

(五) 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应用性研究与国际合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收集、分析国内外艾滋病防治相关信息,探索总结适合我省的艾滋病防治策略,建立科学的艾滋病防治评估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艾滋病流行病学研究,提高监测、预警和干预能力;要开展艾滋病临床救治研究,总结中医诊治规律,完善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方案。总结和推广国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和省级联系点的工作经验,建立适合当地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模式。加强与国际组织、友好国家和相关机构的合作,拓宽艾滋病防治的国际合作渠道。

(六)加强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1.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具体的艾滋病防治目标,明确责任和任务。省、疫情严重的市(州)、县(市、区)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相应的协调机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研究和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建立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四免一关怀”政策不落实的,要实行问责;对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加强部门合作,下级每半年要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

3.各地要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结合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形势和实际需要健全政策和法制保障,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

4.各部门要切实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川艾发〔20041号)规定的职责,结合部门中心工作制订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加强对下级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5.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等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基层常规管理工作,组织、引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艾滋病宣传、干预和关怀支持等工作。

(七)增加财政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

1.加大艾滋病防治的投入力度,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长效经费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经费投入与工作任务和目标相结合,将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及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将对疫情严重且经济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实行项目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统筹使用,发挥最大效用。

2.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对企业和个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捐赠,财政、税务部门应积极落实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支持与合作,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和最佳实践,拓宽国际合作渠道。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合作与交流,支持区域预防艾滋病的联合行动。推行一个规划、一个协调机构和一个监督评估系统的管理机制。

(八)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

1.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建设,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立社区专业骨干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设立跨部门、多学科的艾滋病专家咨询组织,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居委会、村委会要确定预防艾滋病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参与防治干预工作。提高基层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其工作条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2.积极开展医疗卫生行业及有关行业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和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和管理等人员的专业培训,纳入医疗卫生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各级卫生和教育部门将艾滋病治疗及有关政策纳入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并作为考试内容。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报道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卫生、公安、司法等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行业要开展员工的艾滋病防治和自我防护培训并纳入岗前考核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在岗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职业暴露保障制度,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地区设立职业暴露预防用药分库试点工作,开展职业暴露后预防评估和处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4.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项目支持积极引导各类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参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发挥其优势和特点,针对高危行为人群开展干预、同伴教育等工作。

四、督导与评估

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行动计划》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检查评估指标和方案,逐年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同时向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省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2008年初、2010年底国家、省进行《行动计划》的中期、终期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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