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0〕9号
各市(州)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械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流程,推广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三流合一”集中采购模式,特制定《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
在线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药械)集中采购货款在线结算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立医疗机构(含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的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药生产及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医药企业)通过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结算药械货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平台在线结算工作,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账户用途及管理
第四条 省医疗保障局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药械货款集中支付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并监管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通过平台开展的药械采购货款结算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业务。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办理与药械采购业务无关的收付业务;监管账户存款产生的利息,全额上缴国库。监管账户按照平台所涉及各方单位进行分账明细核算。
第五条 省医疗保障局按照财政部门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规定,对监管账户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
第三章 结算账户登记与变更
第六条 结算账户是指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用于在线结算药械货款的银行账户,主要信息包括:开户单位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各单位限在平台登记一个结算账户信息,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的结算账户应为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被依法冻结的除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结算账户应为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对所登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登记或变更结算账户信息,应向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登记(变更)申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业务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资料各一式两份,均加盖公章。
第八条 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负责结算账户信息登记、变更工作,对不按要求提供登记、变更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章 资金结算
第九条 药械货款在线结算分为带量采购结算和非带量采购结算两种方式。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应与平台签订委托付款协议。
第十条 带量采购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使用医保基金代其预付药械货款(以下简称基金预付款)的委托预付款协议。在购销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不低于合同采购金额的50%进行首次预付,合同采购量执行过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再次预付剩余部分的药械货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基金预付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基金预付款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不含收款当日,下同)按照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预付货款。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退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在收到退款后向医药企业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医药企业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向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账户划转退货款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医保基金月度拨付费用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带量采购基金预付款的清算,当次医保结算费用不足以抵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预付款时,差额部分在下一次医保结算费用中继续抵扣。若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结算费用抵扣方式未能在委托预付款协议约定时间内结清的,应按委托预付款协议一次性归还剩余部分基金预付款。带量采购完成合同约定采购量后的超量部分,按照非带量采购结算方式处理。
第十一条 非带量采购结算。医药机构在药械交货验收合格后30天内,将药械货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货款后向医药机构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医药机构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企业的结算账户划转药械货款。发生退货并产生退款时,医药企业应在确认退货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退款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账户收到退款后向医药企业发出到账提示,并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与医药企业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向相应医药机构的结算账户划转退货款项。
第十二条 医药机构与医药企业发生的药械货款收付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定点医疗机构委托使用医保基金预付药械货款业务,均应按照平台要求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进行在线支付,积极主动做好药械货款结算。
第十三条 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应将监管账户上月发生的各医药机构和医药企业药械货款流水清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药械货款流水清单,分别发送给各医药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药企业,做好对账工作。
第五章 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监管账户的账务处理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集中支付结算药械货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定点医疗机构预付药械货款时,凭定点医疗机构委托预付款协议、银行回单等资料作“暂付款-药械集中采购预付款”处理,并按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设立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基金预付款清算后,按结算金额冲减“暂付款-药械集中采购预付款”科目。
第十六条 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药械货款收付业务时,按《政府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药械采购货款在线结算情况纳入四川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情况实行激励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