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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责任追究制确保全省安全生产
  形势好转的通知

  川办发〔2012〕56号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我省接连发生沪蓉高速南广段“8·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攀枝花肖家湾“8·29”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和几起较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充分暴露出行政监管上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抓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期、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攻坚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期,但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近期全省发生的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工作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工作人员执法不严、失职渎职。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第一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认真履行领导和监管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经济发展观念,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着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监管、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执法和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确保职责到岗、责任到人,各就其位、各行其责、合力推进。

  要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其他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对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工作过程和责任目标考核。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与相关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监管、同考核,并加大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和水平。

  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执行力,严肃法纪,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研究出台有效举措,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执行不力、行动迟缓的问题,解决一些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抓落实、工作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上,抓工作摆花架子、作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的问题;同时,要把监督检查工作与目标考核结合起来,把督事、查人纳入干部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和追责。

  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作风,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部署、轻检查,重形式、轻效率,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等问题。相关工作人员要深入一线,查找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督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落实,督促事故隐患整改到位,以严密的管理、科学的方法、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对作风漂浮未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或在监督检查中不深入基层一线,未发现存在问题或隐患的,未及时督促整改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故隐患或包庇纵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从重从严追究责任。

  四、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对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不及时、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要实施严肃的责任追究;对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决不姑息,情节和问题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事故企业法人、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严厉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对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严肃追究“打非治违”和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入开展事故责任倒查,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制度,着力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特别要严查官商勾结、政府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和收受“红包”礼金为不法生产行为充当“保护伞”等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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