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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2〕7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16日

四川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健全体系、提升能力、摸排风险、重点防控、分类治理”为工作原则,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摸清全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大幅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科技支撑、财政投入、基础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完成一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危害评估和分类治理试点,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制定禁止、限制、限排等管控方案,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充实四川省生态环境专家库中新污染物、环境健康等领域专家力量,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药监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落实国家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结合我省产业布局,研究制定四川省重点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方案,针对重点行业中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开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筛选出需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建立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开展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POPs”)生产、加工、使用、储存和排放调查。依据国家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信息详查工作要求,编制四川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信息详查。(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将提升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施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纳入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按照生态环境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研究制定省级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地区、重点流域、入境关口,选取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环境调查监测,全面掌握全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全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推动实施《四川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标准,探索构建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标准体系。开展首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工作。实施抗生素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开展制药、养殖等行业抗生素环境风险评估试点。2025年底前,制定出台省级典型全氟化合物环境风险防范和抗生素环境风险评估相关技术政策。(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新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依法合规。(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成都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新污染物风险管控。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识别优先控制化学品的主要环境排放源,适时制(修)订相关地方标准。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因地制宜选取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川渝联合调查,制定并动态更新成渝地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对补充清单中的新污染物开展管控措施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禁限工作要求。(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成都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实施限制或淘汰措施。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法严厉打击已淘汰POPs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新增列POPs的淘汰工作要求,减少或消除环境和健康风险,确保按期完成淘汰目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开展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加强进(出)口产品新污染物含量管控。(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依法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排放相关信息。全面落实中国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值和禁用要求,严格执行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落实《遏制微生物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强抗微生物药物环境污染防治。按照国家要求推动抗菌药物环境危害性评估工作。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省级医疗监管平台加大对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情况的抽查和监管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购买,依法依规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严把兽用抗菌药生产行业准入关。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环节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严格落实再评价要求,定期开展农药环境风险监测。深入推进农药减量化,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推广使用植物免疫诱抗剂、生物农药、昆虫信息素等绿色防控技术,大力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和监管工作,健全“店村结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物和去向监管,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强化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环境监管,按国家要求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已识别POPs废物的环境管理和POPs污染场地调查修复。(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二)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国家对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研究制定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的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科技支撑力度。省级科技计划加强对新污染物监测技术、环境危害评估和治理科技攻关的支持,鼓励并推动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废水抗生素去除工艺、兽用抗菌药环境危害性评估、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等新增列POPs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研发。(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托抗生素研究与再评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整合国家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生物治疗国家重点实验室感染性疾病四川分室、四川省水生生物毒性实验室现有资源,建立四川省抗生素环境危害评估重点实验室,开展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相关研究。(成都市人民政府、科技厅牵头,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托国家环境保护水土污染协同控制与联合修复重点实验室,整合四川省环境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与资源安全重点实验室、四川省地质环境脆弱区生态修复材料与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等现有资源,建立四川省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范重点实验室,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风险识别、危害评估与污染防治技术研发能力。(教育厅、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宜宾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作。聚焦石化、涂料、农药、医药、电镀等行业,在岷江、沱江、嘉陵江、金沙江等长江干支流周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结合成都市环境健康管理试点工作,在成都平原经济区选取龙头制药企业、畜禽标准化示范养殖企业、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开展抗生素治理试点。在川南经济区选择自贡等市开展重点化工企业全氟化合物治理试点。鼓励其他市(州)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新污染物治理企业先行先试。(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成都市人民政府、自贡市人民政府等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202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新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底前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生态环境厅。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整合省内相关高校、科研院所技术力量,加强监测检测、危害评估、计算毒理、环境风险管控等领域环境重点实验室创建,全面提升全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建设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平台。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成都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成都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统筹财政资金,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经费保障,支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通过招商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省生态环保贷款贴息范围。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社会宣传。结合《四川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实施方案》,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社会对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危害的认识,提升主动防治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和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生态环境厅、科技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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