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川府发[2005]32号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近两年先后部署开展了攀西地区及甘洛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今年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彻底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的通知》(川委办[200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件),部署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规范工作。目前各项整顿工作正顺利推进。但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部门协作不力、行动出现偏差和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增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上,抓住有利时机,攻坚破难,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的深层次问题。要克服厌战心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按照更高的要求,在更广的领域全面深入彻底开展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坚决破除非法利益格局,彻底纠正各类涉矿违法行为,全面加强矿政管理,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为实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标
(一)彻底整顿、不留后患,使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清理、彻底查处和坚决纠正。
(二)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
(三)市场配置矿产资源的机制全面建立,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矿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四)矿业秩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业秩序。
三、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
各地要将贯彻《通知》和6号文件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继续按照“分级负责、责任到县、综合协调、突出重点、重在规范、依法整顿”的原则,以清理和查处存在的问题为着力点,以建立统一规范的矿业权市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彻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和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重点,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全面整顿。各地在坚持既定目标全面完成6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基础上,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越界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并高度重视和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依法查处。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罚。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当地政府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所有证照。
(二)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委、安全、经委、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行为。要在今年上半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深陷非法利益格局、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三)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61号)要求,认真开展好此项工作。继续加大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力度,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对保护性开采的稀土和金矿等重要矿种进行专项整顿。各地要加强对稀土、金矿等重要矿种进行专项整顿,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严禁乱采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特别是要对现有稀土矿山企业采矿资质进行审查,对开采方式、采矿方法不科学、不合理和选矿工艺落后的,要限期整改;对停而不采圈占资源的,要依法限期收回矿业权;对存在违法开采行为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对经整顿安全和环保仍然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对矿山布局不合理,达不到《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最低开采规模的,要按照资源整合的要求进行整合,实现规模集约经营。同时对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选冶方式生产黄金、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一律关闭。
(五)切实推进矿山布局调整和资源整合工作。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依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现资源整合和布局调整,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我省重要矿区和国有大矿合理开发范围内的小矿,能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给予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整合;不能与大矿整合的,要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不再增划资源;主要开采边角、残留资源的,要严格限定其矿区范围、开采期限,不再增划资源,资源采完或到期后不再延续。对重要矿区和国有大矿合理开发范围以外,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权设置方案和国家、省有关产业调控政策的矿山,一律不再增划资源。对小矿与小矿之间的整合可通过政策引导,由原有矿山企业或引进优势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也可以通过政府整体回购的方式进行整合。对威胁大矿安全生产,造成不能恢复的严重环境问题的小矿,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环境条件要求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屡整不改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并收回矿业权。其原有资源还需进行勘查开发的,可将其原有资源及其深部、周边资源一并重新规划设置矿业权。
(六)建立和完善矿政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工作,深入查找管理制度及措施上的漏洞,研究制定整改和规范措施,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矿政管理行为,建立完善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制度,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有关证照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坚决杜绝各类越级办证、违法审批等行为。建立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协商配合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年度检查制度。推进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制定有效的动态监管办法,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全面加强矿业秩序管理,促进我省矿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年初6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年底,完成《通知》和6号文件规定的集中整顿工作任务。各市(州)要在今年已开展的全面清理和集中整顿工作基础上,于今年底前完成集中整顿工作任务和自查验收工作,自查验收后报请省督导组检查验收。6号文件规定的暂停办理新设置矿业权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工作,在各市州完成集中整顿工作任务并自查验收合格后予以恢复。
第二阶段 从2006年1月至当年底,完成《通知》和6号文件规定的规范工作任务,巩固集中整顿成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并采取有力措施巩固集中整顿成果。2006年上半年,省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市(州)集中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年底前,各市(州)完成辖区矿业秩序规范工作,并在自查验收后报请省督导组检查验收。
第三阶段 从2007年年初至当年底,巩固提高和全面总结验收。各市(州)政府要在全面完成各项整顿工作任务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巩固提高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果,基本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矿业秩序,并做好迎接省政府和国务院检查验收的准备。省政府将于2007年上半年组织力量对各市(州)整顿和规范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检查验收。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务求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矿业秩序整顿规范工作的主体,政府“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矿整工作机构,充实矿整工作力量,认真组织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力量,明确划定相关部门在整顿中的具体职责任务,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配合、整体联动”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格局。
(二)强化监管职责。各地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维护正常矿业秩序义务,建立完善矿业秩序管理目标责任体系,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要充实基层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力量,强化巡查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相关部门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综合作用,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部门、到人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进行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管理,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维护好本地区矿业秩序。
(三)明确职责分工。此次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纪检监察、国土资源、经贸、工商、税务、公安、环保、安监、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地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整顿工作。
省督导组继续全面负责对各地矿业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对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要宣传、表彰;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整顿和规范工作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向省督导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蒋巨峰 省委副书记、副省长
李崇禧 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副组长:王东洲 省政府副秘书长
宋光齐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杨苏萍 省监察厅副厅长
成 员:刘 毅 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雨顺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范中成 省经委副主任
汤留生 省公安厅副厅长
帅 克 省财政厅副厅长
刘永湘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 玲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朱 兵 省水利厅副厅长
罗增斌 省林业厅副厅长
车 伟 省地税局副局长
谷声文 省环保局副局长
沈 健 省工商局副局长
黄锦生 省安监局、省煤监局副局长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张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