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2006—2010年)》的通知
川办发[2006]14号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保障公民健康,防止经采供用血途径传播疾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2006—20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依法设置、依法管理、确保临床用血质量和安全,防止经采供用血途径传播疾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省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二、规划目标
以满足人民群众临床用血及急救用血需求为目的,合理布局采供血机构,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规模适宜、标准适当、资源优化、服务优良的采供用血网络。
三、机构设置
(一)血站。
1.成都市设置血液中心,除承担血液中心本身职能外,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省级血液中心职能;其余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设置1所中心血站。
2.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置分支机构(分站);由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
3.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分站、固定采血点(室)和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任务。
4.条件具备时,可逐步分片区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
(二)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供血能覆盖的县(市、区)不再设置中心血库。在中心血站供血覆盖比较困难以及交通枢纽、重要旅游地点、地域广阔的边远山区县目前暂时保留青川、九寨沟、甘洛、石棉、小金、炉霍、乡城、雷波县中心血库设置。中心血库设置可根据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特殊血站)。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四)医院输血科(血库)。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血库)。负责临床用血的技术实施,确保足量贮血满足临床和急救用血的需要,确保配血和其他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开展对本单位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设立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单采血浆站。
1.单采血浆站应设置在县或县级市,采浆区域选择应保证供浆员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2.保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设置的单采血浆站。
3.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或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前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设区的市辖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4.血液中心、中心血站所辖的区和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不设置单采血浆站。
5.每个血浆采集区域内只设置一个单采血浆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县(市、区)为行政区域整体定点划片采集原料血浆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实施规划,保证临床用血和急救用血的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输血工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大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力度,确保血液安全,防止经采供用血途径传播疾病。
(二)理顺体制,健全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现行血站、单采血浆站的运行机制,实行血站、单采血浆站独立法人管理体制,目前尚未独立设置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各采供血(血浆)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健全和完善全面质量管理机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全面实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输血科(血库)的管理。
(三)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血液、原料血(浆)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开展经常性执法监督和集中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血浆)专项活动,杜绝违法采供血(血浆)现象的发生。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 四川省血液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血液(血浆)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确保临床用血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