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川办函〔2010〕70号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因政府机构改革,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2010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四川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就业促进法》和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协调解决全省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经与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单位协商一致,特对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行调整。调整后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牵头制定全方位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县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中人员分流的政策措施;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面向基层就业,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管理,加强对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的工作,完善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年度就业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省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单位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引导城乡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大力宣传就业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为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省委编办
整合并科学配置就业服务机构编制资源,加强乡镇、街道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省发展改革委
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将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政策;在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通过支持改善投融资环境、加大政策扶持等措施,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就业;参与完善扶持创业的政策措施;制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就业扶持政策,制定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的收费政策,督促各类收费部门和单位公示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按规定收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收费减免扶持政策的落实;结合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展以工代赈,吸纳灾区劳动者就地就近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深化劳动就业及相关体制改革,推进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研究制定全省工业经济政策和发展规划,在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中,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承接产业转移等措施,着力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增加就业岗位。全面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改善创业融资环境,强化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规模。
六、省国资委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鼓励、引导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在稳定就业岗位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同时加强对新录用人员重点是对新录用大学生的教育培训。
七、财政厅
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合理安排就业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加强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央规定,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和完善各项促进就业的税费扶持政策;根据中央规定,研究完善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完善奖补机制,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八、监察厅
加强对政府部门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落实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扶持政策以及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部门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九、教育厅
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制度改革,与有关部门共同完善并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推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加强对家庭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
十、科技厅
制定、完善科技发展和促进就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通过科技创新扩大就业的具体办法。
十一、农业厅
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推动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关政策,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提高农民工转移就业的能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调查研究,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十二、民政厅
通过和谐社区建设,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培育发展社区服务型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落实军队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政策。
十三、国土资源厅
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时,负责对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审核,负责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否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进行复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十四、住房城乡建设厅
支持重点小城镇建设发展,改善小城镇就业创业条件和人居生态环境,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大力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高行业吸纳就业能力;指导建设系统开发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公共设施维护等公共服务类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加强建筑企业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配合做好住房和城镇建设领域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投诉举报的处理,做好劳动保护与职业安全、农民工安全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方面的检查工作。
十五、商务厅
研究制定通过国内外贸易、利用外资、国际经济合作等方式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市场体系建设,通过扩大消费、促进商贸流通、发展社区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促进就业;支持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扩大就业;大力发展外派劳务,拓宽就业渠道,切实维护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统计反映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十七、省工商局
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优先为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开业登记,简化相关手续。
十八、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做好就业统计工作;加强就业及劳动力调查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开展有关就业和劳动力的调查研究,综合管理并提供劳动就业有关统计信息,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十九、人行成都分行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就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指导、督促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及时提供贷款支持。
二十、省总工会
参与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就业困难群体中的突出问题;教育和引导就业困难群体转变就业观念,帮助他们通过多种渠道实现就业和自主创业;指导和帮助各级工会组织按规定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
二十一、团省委
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的作用,教育和引导广大青年转变就业观念,鼓励支持广大青年积极参加职业培训特别是创业培训,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青年的就业服务活动,培养树立和大力宣传青年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
二十二、省妇联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作用,教育和引导女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服务活动,培养树立和大力宣传女性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
二十三、省残联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教育和引导残疾人员转变就业观念,积极组织开展促进和帮助残疾人员就业的服务活动,协助指导残疾人组织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和经济实体;负责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建设工作。
二十四、省工商联
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总量;充分发挥行业商会(协会)作用,支持会员企业,提供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