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2〕25号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中国特色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弘扬和传承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我省中医药优势突出,有“中医之乡,中药之库”的美誉,是传统中医药大省。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6〕22号),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跃上了新的台阶。但服务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落后、中医药人才缺乏、产业竞争力不够强等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制约我省中医药进一步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我省中医药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宗旨,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大力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名医、名药战略,加强人才培养,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发挥特色和优势,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原则,把中西医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教学、科研、产业、文化全面发展;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统一原则,既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又要有力促进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并举原则,充分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中医医院(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下同)建设达到国家标准,重点支持中医医院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科(室)或民族医科(室),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量达40%以上。培育名医,建成一批名科、名院、名药、名企、名园,培养一批中医药临床技术骨干,在重大疾病防治、创新药物和中药相关产品研发等方面取得突破,重点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的中药企业,中药产业规模与效益居全国前列。把我省建成西部中医药发展的高地和全国重要的中医药区域中心,实现由中医药大省向中医药强省转变。
二、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体系
(四)加快公立中医医院建设。在“十二五”期间,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建好现有省级中医医院,每个市(州)建好1所市(州)级中医医院。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步伐。按照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和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要求,加强省中医医院建设,完成20所市(州)级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制定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土地划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等方面,加大对县级中医医院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中医医院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达到国家标准。
(五)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快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并达到国家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中医科室并完成标准化建设,编制内中医药人员应占医药人员总数的20—30%,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中医医生。乡村医生应掌握中医药技术,基本实现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制定基层中医药绩效考核标准,健全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使用中医药激励保障机制,在职称评定、培训学习等方面向中医药人员倾斜,规范中医药服务,促进基层中医药服务的巩固提高。
(六)积极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各级中医医院应设立“治未病”科室,提供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综合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均应积极开展“治未病”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机构中医药工作,各级疾控、卫生监督执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机构均应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技术指导和服务。各级传染病医院设置中医科室,开展中医药防治传染病工作。
(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中医医疗机构。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按区域卫生规划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创办中医馆或中医医院,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形成以公立中医机构为主体,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医医疗服务格局,建立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三、实施中医药“名医、名科、名院战略”
(八)造就名医。形成良好的中医成才机制,筛选一批理论功底扎实、临床经验丰富的中医药临床骨干,聘请省内外著名中医药专家,以“集中授课、分散带徒”的形式传承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用5年时间形成新一代名中医。评选第二届省十大名中医,开展第四批省级名中医评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开展名中医评选,形成名中医群体。
(九)培育名科。在全省培育并形成专业覆盖齐全、专病、专科、专方、专药配套、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的重点专科群体,建成国家级重点专科35个,省级重点专科100个,四川省名科20个,形成四川中医专科品牌。积极推进中药院内制剂的研发和使用,建设50个医院中药制剂室,依法进行中药制剂的使用和推广,提高临床中药院内制剂的使用率。
(十)建设名院。我省各级中医专门医院要坚持中医办院方向,人才结构、科室设置和技术服务要以中医为主体。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心,广泛使用中药饮片和针灸、推拿等特色疗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建成中医药技术精湛、功能完善、管理科学、优势明显、服务一流、群众满意的中医名院10所。
四、加快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多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深化院校教育改革,坚持中医药专业为主体,突出中医药办学特色。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建设,支持建设一批中医药重点学科、专业和课程,重点建设一批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立多层次师承制度,切实推进继承工作。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大中医药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力度。鼓励西医人员学习中医,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开展管理干部培训,提高管理队伍整体水平。
(十二)着力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大力培养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骨干、社区全科中医师和乡村中医医生,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推广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提供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站能提供5项中医药技术服务。
五、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十三)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传承工作。以四川历代具有影响的中医药名家为重点,以中医理论和名家学术思想研究为核心,以继承发扬川派中医药学术经验和诊疗技术为目的,实施川派中医药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研究工程,建立名医研究室和名老中医工作室,推进名医传承工作,发扬传统,继承创新,唱响川派中医。
(十四)加快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抓好国家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将部省共建的“中药资源系统研究与开发利用培育基地”建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打造国家级重点学科15个。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符合国际规范、开放共享的创新技术平台。加强中医药基础和临床研究,以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发展,加强中药新药、中药相关产品、中医药新技术、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等研究。
完成一批以川产中药为主体的中药新药和相关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加强中药新剂型的研究,在中药新型饮片研制上取得突破和进展;加强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研究,力争中医药在防治糖尿病、中风、急性胰腺炎、肝病和艾滋病等方面取得突破和成效。
六、实施中医药“名药、名企、名园战略”
(十五)培育名药。充分利用四川丰富的中药材资源,加大创新中医药新药研发生产力度,扶持培育名药。加强以川产道地药材、大宗药材的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川芎、川白芷、川麦冬、川贝母、川附子、川郁金等川产道地药材种植,力争更多道地药材品种进入国家和地方标准、更多道地药材种植基地通过国家GAP认证。提升川产道地药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加快系统开发,鼓励有特色疗效的中药院内制剂向新药研制发展。
对我省中药优势品种、重点品种、独家品种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和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目录,鼓励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药中使用中药。
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建立中药资源普查数据库和川产道地药材种质资源库,建立中药材繁育和品种培育基地。加强川贝母、虫草等珍稀濒危道地药材保护和利用。
(十六)建设名企。结合四川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加大中药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力培育发展中药工业品牌,提升壮大现有知名品牌,培育催生新的知名品牌,重点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30亿元的中药企业。在药品研发、生产销售、产品运输、药品招标、推广使用和报销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政策,向中药品种倾斜,完善中药合理的价格体系。在中药产业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优先发展好项目、好品种,形成名牌产品,做大做强中药企业。
(十七)打造名园。培育发展中药种植园区、现代科技研发园区、中医药康复养生园区、中医药文化博览园区、藏药科技产业园等特色产业园区。结合我省旅游资源,形成以旅游观光结合养生康复为一体的中医药园区。引导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促进园区建设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以各种形式引导农民参与,通过中医药特色园区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七、促进民族医药快速发展
(十八)加强我省民族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完成我省民族地区中医、民族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改善各级民族医疗机构就医条件,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需求。
(十九)加快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以多种途径培训和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藏、彝、羌、苗等民族医药的继承和创新研究工作,整理和出版一批重要的民族医药文献;开展民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等整理研究,做好民族医药优势病种、外治法等的临床应用,筛选推广一批民族医药适宜技术。支持民族医药院内制剂的研究开发和调剂使用。
八、繁荣中医药文化
(二十)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核心价值理念,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中医药队伍。编辑整理和出版一批中医药历史文献专著和科普作品,以成都中医药大学博物馆为基础,建成四川省中医药博物馆。建设对外宣传和推广普及中医药文化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加强中医药机构文化建设。
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科学运用中医药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广泛普及中医药科学知识。加强对中医药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十一)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我省中医药资源和学术文化优势,在医疗、教育、科研以及康复保健等方面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教育机构的合作,对外推广中医药特色文化。建立我省对外教育培训基地,促进有条件的中医药单位在境外开办中医医院和中医药学校,鼓励引进外资创办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招收国(境)外留学生、进修生,安排中医专家援外,促进中医药行业对外开放。
支持中医药企业培育出口产品,提高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以西博会、中医药国际科技大会和各种国际会议为载体,加大中医药对外交流和宣传力度,推动我省中医药走向世界。
九、保障措施
(二十二)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发展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专项实施意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发展中医药工作。
(二十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和扶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补助政策,逐步增加中医药事业发展投入,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在项目、经费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鼓励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对使用中药饮片、中药院内制剂、中医非药物疗法、中医药适宜技术等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规定动用药品收支结余弥补后仍有差额的,由同级政府核定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制定政府指导价的中医药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按照中医药服务的特点, 体现中医药技术劳务价值,增设中医特色诊疗项目,调整针灸、推拿、中医正骨、中医药预防保健等传统项目的服务价格。
(二十四)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疗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和院内制剂等纳入报销范围。提高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对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治疗的,其费用报销比例可提高5%—10%。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
(二十五)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按照中医药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机构,调整充实管理人员,建立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的省、市、县级的中医药管理体系。
加强中医医疗、保健、养生和医疗安全监管,规范中医药服务,严格中医药执法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中医名义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中医药广告以及制售假伪劣中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