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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创服〔2016〕282号        2016年10月14日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川经信创服〔2015〕247号),鼓励和引导创新创业导师对小微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加强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创新创业工作水平,为各地开展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工作提供有效支撑,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有效扶持一批创新创业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加强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导师”)是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及管理的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导师。创新创业导师主要从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行业专家中选聘产生,为全省创新创业者提供帮扶指导服务。

  第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创新创业导师的认定及管理。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辖区内创新创业导师进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范围

  第五条 根据小微企业创新创业需求,按照自愿原则,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创新创业导师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身心健康。

  (二)热爱创新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在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

  (三)乐于帮助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服务和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能力。

  (四)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愿意服从安排并完成相关指导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创业导师须具备以下一项及以上的专项条件:

  (一)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经济、行业和技术发展有预判能力。

  (二)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并具有丰富的授课、指导经验。

  (三)精通创新创业政策,能够为企业解读相应配套政策,并为政策落地提供服务。

  (四)持有律师、注册会计师、创业咨询师、职业规划师、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企业管理咨询师、创业培训讲师以及经国家认可的各类高级职称等资格证书,并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专业人员优先。

  第七条 创新创业导师申报范围:

  (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成功创业的企业负责人;

  (二)大企业大集团的相关负责人或具有5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高层管理人员;

  (三)拥有丰富创业经验和整合创业资源能力的成功创业人士及海外著名高校留学归国人员;

  (四)财税、工商、金融、市场分析、法律、会计、外经外贸、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等社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及高级专家;

  (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律界人士和专利代理人;

  (六)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科带头人,知名技术和管理专家。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聘任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创新创业导师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创新创业导师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由申报主体向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进行申报。省级有关单位、专家学者、行业领袖可以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

  第十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市(州)创新创业导师的审核推荐工作。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推荐意见并正式行文,填写《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导师申报表》,并附被推荐创新创业导师的申报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结合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创业导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为“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导师”,并及时在相关门户网站及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导师聘任。通过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创业导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颁发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导师聘书,聘期为3年。聘期到后可根据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服务方式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服务内容:

  (一)为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咨询、培训授课,指导其依法创新创业。

  (二)为企业提供相关法律、人力资源、财税、生产、营销、技术研发、投融资、心理辅导等咨询服务。

  (三)鼓励创新创业导师与被辅导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产业链对接等深度合作。

  (四)积极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五)收集和反映企业的需求以及创新创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咨询。

  (六)参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辅导活动,积极建言献策。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导师服务方式:

  (一)项目评估。创新创业导师以“评估师”或“评委”的身份,开展创业园、孵化器及各类创新创业指导(培训)机构组织的创新创业项目评审(评估)、创新创业活动评比等工作,对创新创业项目或企业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改善建议,提高创新创业项目质量和孵化成功率。

  (二)结对帮扶。创新创业导师与创新创业企业结成对子,并通过见面会、上门指导、电话、电邮等多种方式,开展“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帮扶和指导工作。

  (三)培训授课。担任专题培训或讲座授课嘉宾,帮助创新创业企业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市场意识,掌握熟悉创业相关的工商、税务、金融、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创新创业项目定位、创新创业项目规划、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和扶持政策,提升创新创业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从而提高企业和品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其他创新创业活动。参加政府部门、高校或有关机构组织的其它创新创业相关活动,如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宣讲等,共同营造全民创新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管理与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创新创业导师的日常管理。包括:受理创新创业导师申请推荐资料并提出审核意见;收集、整理创新创业导师基本信息,建立创业帮扶“服务档案”;对创新创业导师的服务方式、成效进行记录、跟踪,提出使用意见及建议;组织创新创业导师参与各类活动,切实为小微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指导、创新创业支持等精准服务;对创新创业导师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创新创业导师服务绩效档案。

  (一)建立服务情况收集制度,记载每个创新创业导师开展每次创新创业指导的情况,并负责收集创新创业企业对指导效果的意见反馈,即《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参与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满意度调查档案,为创新创业导师续聘及考评提供依据。

  (二)创新创业导师指导创新创业企业参加各类项目申报、评比、竞赛、科研等活动中获得相关荣誉或业绩的,应如实记入帮扶档案,并作为创新创业导师续聘和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导师名单及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指导活动。

  (二)以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创新创业导师形象。

  (三)在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泄漏创新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五)被创新创业企业投诉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

  (六)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或自行申请退出。

  第十九条 支持措施:

  (一)创新创业导师按“自愿参加,公益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参与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为创新创业导师组织沙龙、会议、开展业务指导等活动提供场地资源支持。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创新创业导师结对帮扶的优秀小微企业或优质项目进行相关扶持。

  (四)每年组织对创新创业导师的辅导成果进行评估,评选出若干名年度优秀导师,颁发荣誉证书。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加强对优秀导师的宣传、推广。

  (五)创新创业导师劳务报酬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支付。创新创业企业自愿的延伸性服务项目,双方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协商执行。

  第二十条 创新创业导师要不断增强创新创业服务能力,提升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新创业导师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创业导师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双方出现矛盾、纠纷或造成损失的,属公益性服务的原则上导师不承担责任;属双方延伸性服务的,按照双方合同等约定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略)

        2.四川省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导师服务效果反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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