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
精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办函〔2016〕29号 2016年3月17日
(已废止)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的原则和范围,针对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对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全面清理评估。对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对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对确需强制的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2016年底前提出整合精简工作结论。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使我省地方标准更加有用管用、地方标准体系更加科学合理。
二、范围及原则
(一)范围。截至目前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包括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二)原则。
1.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省质监局负责统一协调和推进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归口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2.稳步推进,兼顾应用。充分考虑强制性地方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三、职责分工
(一)省质监局。负责协调解决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推动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整合精简工作,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整合精简结论。必要时,可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评估,提出处理建议。
(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工作中可根据需要成立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专家组,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保留继续有效的建议。专家组由涉及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检测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三)协调机制。在整合精简过程中,部门内跨领域的标准协调问题,由本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协调问题,由相关部门先行协调,协调无果的,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必要时,提请省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协调。
四、进度安排
(一)清理摸底(2016年2—3月)。
省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对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清理摸底,明确负责整合精简的责任部门,列出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梳理标准文本(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供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并上传至国家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平台。
(二)开展评估(2016年4—5月)。
1.有关部门对负责归口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和研究,包括强制性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
2.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6〕6号)要求,对强制性标准开展技术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保留继续有效的结论,并报省质监局汇总。
3.有关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评估后,认为确需上升制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可提出建议,说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必要性、强制内容以及理由。
4.有关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评估后,认为应予废止的,要与相关应用单位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
5.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评估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评估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三)结论处理(2016年6—11月)。
1.有关部门对评估后确认废止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省质监局发布公告予以废止(必要时,可给与适当的过渡期);对评估后认为确需上升制修订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省质监局汇总后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质监局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定。对评估后认为应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按照《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拟废止或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由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向社会公示60天。
五、工作要求
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安排专人,调动各方力量,加大经费投入,为整合精简工作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撑,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在整合精简工作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中明确按照或暂时按照现有模式管理的领域外,停止新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