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
调整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3〕13号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布局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重要性的认识
2002年以来,各地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总体上看,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顺应了农村人口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整合了农村教育资源,优化了布局结构,改善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提高了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缩小了学校间的办学差距,为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由于一些地方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撤点并校,导致部分学生上学路途变远、交通安全隐患增加、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并带来农村寄宿制学校不足、一些城镇学校班额过大等问题,给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造成了一定困难。有的地方在学校撤并过程中,规划方案不完善,操作程序不规范,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了农村教育的健康发展。
当前,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对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把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作为当前义务教育发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具体的政策措施,开展布局调整专项规划工作,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农村义务教育。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的基本要求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努力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需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和办好村小学或教学点,形成有乡(镇)中心小学或九年一贯制学校和村小学、教学点的合理学校布局结构。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各地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小学校点设置应使农村低、中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1.5公里,高年级学生上学单程一般不超过5公里。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除人口少的民族地区,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可以单独设置初中,也可以设置为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班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
三、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
各县(市、区)要根据学龄人口变化情况、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化建设进程等因素,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村镇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专项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汇总后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在规划批准实施之前,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任何教学点)。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专项规划以市(州)为单位汇总后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教育厅,教育厅汇总各地专项规划后于5月20日前报省政府。
四、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
针对一些地方撤并学校存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应进一步规范撤并程序,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学校的行为。对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要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等条件保障,并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要保障学生家长在学校撤并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特别是要明确规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学生家长所占比例,确保学生家长的意见在学校撤并中得到充分体现,使学校撤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凡是多数家长反对、学校撤并后到新学校往返交通不便、安全得不到保障、寄宿条件不能满足需要、大班额现象突出的地方不得强制撤并现有校点。学校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各地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地理环境的特殊性和农民群众的可接受程度,对路途较远、学龄人口变化大、撤并后群众意见大、确有必要恢复的学校(教点)应按程序恢复办学。恢复办学的方式应灵活多样,既要方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又能保证提升教育质量。
五、努力完善布局调整后学校的保障条件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切实缩小校际办学差距。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称评定标准和办法,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鼓励各地采取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等有效政策措施支持优秀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中心学校要发挥管理和指导作用,统筹安排课程,组织巡回教学,开展连片教研,推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
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继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支持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附属生活设施建设。对学校撤并后学生需要寄宿的地方,按照《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等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等设施。高寒地区要配备安全的取暖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聘方式为学校配备必要的心理健康教师。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寄宿制学校的学生生活管理服务、保安人员短缺问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地要合理确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积极向寄宿制学校倾斜,足额安排预算,确保正常运转。要科学管理学生作息时间,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有益于健康成长的校园活动,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得违规利用休息日、节假日补课或上新课,不得违规组织晚自习。加大教师周转房建设力度,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各地住房保障范围予以统筹解决。
逐步解决大班额问题。各地要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城乡学校。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综合考虑配套设施、旧城改造、人口密度加大、人口流动加速等因素,科学修订城镇中小学布局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均衡推进。从2013年起,各级财政要加大经费投入,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学校班额符合国家标准。班额超标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施学区管理、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确保学生交通安全。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及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学需要的,要组织提供校车服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使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及拼装车、报废车等接送学生。
六、加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顺利开展。教育、人口计生、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共同做好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工作,包括是否制定专项规划、撤校并点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完善、保障措施是否到位等开展定期专项督查。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责成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