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4]19号 二○○四年七月十日
(已废止)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兴川战略的实施,加强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积极争创名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企业自律、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培育、争创、确认和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四川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四川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积极推进四川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培育。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按照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八条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两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两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四川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委托用户评价机构进行市场调查。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现场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在一定限期内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经征求意见汇总分析后提交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 经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四川名牌产品名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四川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 章 四川省名牌的奖励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四川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四川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川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重新评价并获通过后方能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四川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对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技术引进、技术开发以及能源、贷款等方面对四川名牌产品优先保证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各地在招商引资、出口贸易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争创四川名牌产品规划的产品,各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争创过程中加大对其培育和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 参与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四川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四川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假保名的力度,确保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