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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函[2004]137号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3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意见》(川委发[2004]4号),将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除“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外的全部职责和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职责划归省商务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实行代建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者招标。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切实减少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和微观事务管理,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增强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抓好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拟订工作,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省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及对策,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县(区)综合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控工作;提出拟订全省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意见;审批权限以内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负责编制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分析全省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订促进全省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省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

(八)研究分析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工作;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省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省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

(十三)负责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民族地区重大项目,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协调发展。

(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根据省政府规定,归口管理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监控全省物价总水平,指导和协调粮食综合平衡与宏观调控。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设2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目标管理、电子政务、公文运转、会议组织、政务信息、财务、资产管理、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的制订和组织实施;组织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建议。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负责全委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按照分工对全省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处。

研究提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及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全省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研究分析全省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的落实;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综合分析研究省内外经济形势,做好对全省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研究并提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对省级开发区(含保税区)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五)经济体制改革综合处。

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提出推进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和协调城市综合改革、城乡配套改革和重大专项改革试点;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问题,提出促进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发展的重大政策;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审核、转报和安排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七)外事外经处。

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或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意见;提出和申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负责权限以内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审核和转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与合作;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八)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导和推进县(区)经济综合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措施;编制全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平衡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和转报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大问题。

(九)农村经济发展处。

研究全省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全省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审核、转报和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农机、气象等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能源处。

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拟订全省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综合平衡能源建设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能源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审核和转报大中型能源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一)交通运输处。

研究提出全省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体制改革建议;编制全省交通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和转报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协调全省公路、航空、铁路、水运建设的综合平衡以及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产业发展处(稀土办公室)。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工业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组织拟订与全省工业发展配套的优化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审核和转报重大工业建议项目;协调相关产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研究提出全省稀土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对稀土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提出政策、建议。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动向,提出全省高技术发展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产业化前期重大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转报、安排国家和省的高技术产业化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十四)社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全省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转报、安排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项目;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民政等发展政策。

(十五)经济贸易处。

监测分析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省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拟订并协调重要物资储备计划和重大政策;管理粮食、棉花等省级储备,指导、监督省级储备的轮换和投放;审核和转报重点流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财政金融处。

研究分析全省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保险等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全省财政性基本建设贴息资金的安排和管理;提出全省企业债券发行总量,监管企业债券的发行和投向;协调价格管理有关事项。

(十七)就业和收入分配处。

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十八)项目管理协调处。

编制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提出加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监督重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参与全省重点建设和国家投资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批、工程概算调整、招标投标监督和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十九)民族地区经济处。

研究提出全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转报、安排民族地区国家和省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二十)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发展改革委系统人才资源开发利用和人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委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

省发展改革委机关行政编制155名(含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和西部开发办公室、经济动员办公室、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工代赈办公室编制,不含2003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省西部开发办公室(省攀西地区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由委主任兼任)、副主任2名(其中1名挂委副主任,专职副主任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省经济动员办公室主任1名(挂委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1名(由委副主任兼任);省以工代赈办公室主任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60名(含经济动员办公室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主任、以工代赈办公室副主任及以工代赈办公室综合处和西部开发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进行相应更名,其现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维持不变。离退休人员有增减的,其人员编制再另行核定。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整为派驻省发展改革委,原核定的人员编制5名、领导职数2名(含纪检组长)维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省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挂省攀西地区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处牌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全省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攀西地区资源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建议;安排攀西地区资源开发资金并协调有关问题;承办省实施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和省攀西地区资源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保留省经济动员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战略及方针、政策;拟订全省国民经济动员法规、制度;制订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动员预案;转报、安排全省国民经济动员重大项目;协调全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国民经济动员省级财政性资金;组织、协调“三线”、军工企业调整、脱险和改造工作;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三)保留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领导,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委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和管理,省建设厅参与,但不进行重复检查。稽察特派员实行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人员主要由各类工程建设、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稽察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建设资金使用、工程招标投标、开工建设条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概算控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提出稽察报告;协调、督促有关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拟订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负责特派员的工作联络、协调和服务;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和稽察意见、信息的综合处理;承担稽察工作的综合调研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稽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原核定的稽察特派员(正处级)编制5名和稽察特派员助理(副处级及以下)编制10名予以保留,其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四)保留四川省以工代赈办公室及其综合处,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同时接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保留原核定的事业编制3名和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五)保留省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省金沙江水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省招商引资项目的收集、汇总、整理、筛选、分类、包装、论证、储备和有关外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承担省金沙江水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原核定的事业编制14名(含省金沙江水电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4名)维持不变,其中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3名(副处级),其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六)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原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进行相应更名并连人带编整体划入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七)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建设厅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委、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省建设厅参加。

(八)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包括稻米、大米、玉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九)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经委在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转报方面的职责分工。全省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划,其中需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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