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张仁康等12名有突出表现的
见义勇为个人进行奖励的决定
川府发〔2012〕42号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以来,我省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中涌现出了一批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他们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不怕流血牺牲,挺身而出,保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新风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褒奖他们舍己为人、无私奉献的见义勇为精神,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省政府决定对张仁康等12名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给予奖励,其中奖励牺牲人员每人20万元,奖励其他人员每人5万元。
希望全省广大干部群众以张仁康等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嫉恶如仇、舍己助人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临危不惧、大义凛然的献身精神,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自然灾害作斗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传承中华民族惩恶扬善、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风尚,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依法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见义勇为氛围。
附件: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名单
有突出表现的见义勇为个人名单
附件
成都市
张仁康 温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德阳市
廖幸福 罗江县鄢家镇灯盏村二组村民
泸州市
刘 丹 叙永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工人
绵阳市
邵 斌 游仙区石马镇翠屏村三社村民
内江市
高志平 市中区永安镇园坝村七社村民
乐山市
李建军 市中区水口镇德裕街39号个体工商户
南充市
刘恒能 高坪区青松街道办事处桐子坝村三组村民
宜宾市
刘召银 珙县曹营乡福宁村三社村民
广安市
廖起用 邻水县太和乡丁字桥村二组个体工商户
陈万国 邻水县袁市镇袁庙村十组村民
达州市
易中华 大竹县石河中学教师
巴中市
王安书 平昌县兰草镇木阁村二社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