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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的通知

  川办函〔2010〕169号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自2007年全面启动以来,经过3年多的努力,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初步建立起以家庭承包为主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促进了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知如下。

  一、巩固完善集体林权主体改革成果

  各地要围绕稳定集体林家庭承包经营基本政策,认真查找主体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尚未明晰产权的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1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要完善签订家庭承包合同,落实管护责任。分山到户率较低的,要采取措施尽可能分山分林到户,提高家庭承包比例。实行集体统一经营的,要以均股、均利等方式落实农户的收益权,要将股权证发放到户。集体林已流转的,要进一步完善流转合同,流转收益要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工作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做好集体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维护林区稳定。加强林改档案管理,做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为巩固林改成果、稳定承包关系提供保证。

  二、改革林木采伐流通管理制度

  按照“总额控制、分类管理、便民透明”的思路,改革林木采伐运输管理,赋予林权所有者更充分的经营处置权。实行采伐限额总控制制度,确保森林资源长大于消。鼓励以村、林业合作经营组织或股份制合作林场为单位,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放活商品林特别是人工商品林经营,非林业用地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商品林采伐指标5年内可结转使用。完善采伐限额分配办法,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推行采伐公示制度,确保林农平等获得林木采伐权。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三、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林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林农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转包、出租、转让,可以互换、入股、抵押,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平台,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政策法律、变更登记等综合服务。严格控制生态公益林流转,确保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变、区域稳定。妥善处理林权流转中期限过长、价格过低、面积过大的问题,防止农民过早失山失地。加强林权流转市场监管,完善林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林权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林权纠纷调处仲裁机制,维护林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扶持和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促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鼓励发展各类林业专业协会,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林业和山区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引导和规范各类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探索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服务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实行商品林和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多渠道筹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六、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

  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拓展信贷支农渠道,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林业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各级金融、林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开办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适当延长抵押贷款期限,合理设定抵押贷款利率,为集体林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加大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工作力度,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免除第三人担保的模式,优化贷款程序,简化贷款手续。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和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林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

  七、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

  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基本原则,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补助制度,落实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措施,提高林业企业和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合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积极推进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洪涝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

  八、建立健全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加大造林项目和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造林、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财政补贴制度,开展造林苗木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实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种质资源保护、生物质能源林、速生丰产林、珍贵树种以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育林基金减收后,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及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一般预算,并对其基础建设给予支持。

  九、加快发展现代林业产业

  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竹林,建设一批丰产优质高效的特色经济林基地。加快发展森林旅游业,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逐步增加林业产业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产业化资金重点用于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各地要围绕建设现代林业基地,在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发展林业产业项目。积极扶持林产品加工企业,重点培育林业龙头企业,提高林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延长产业链,探索完善企业与农户紧密结合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林业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建立和完善林产品标准体系。强化林业产业科技支持,大力推广林业实用新技术,加强林业科技服务,提高科技对林业产业的贡献率,增加农民和林区职工收入。

  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生态文明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工作领导。林业、宣传、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保险、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林业改革与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积极营造全省动员、全社会办林业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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