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06]107号 二○○六年六月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我省城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十五”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初步建立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体制,通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环境保护有所加强,一些城市环境突出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城市环境质量得到了初步改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城市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较多,城市生活污染治理步伐缓慢,城市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产业结构布局需要进一步调整,机动车尾气、扬尘和餐饮业油烟控制工作还任重道远,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展仍然落后于城市环境保护发展的需要,距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还有很大差距。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推进四川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实际行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努力提高城市环境管理工作的水平,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抓住突出问题,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针对城市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城市综合整治步伐,改变我省城市环境质量普遍超过国家规定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状况,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环境问题,建设一个天蓝、地绿、水清的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城市、人和自然和谐统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划定城市环境功能区,编制切实可行的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建设好建设备用水源,加强保护区日常监管,坚决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保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制订城市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用水源安全。
(二)加强城市污染防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展城市环境容量测算工作,针对城市污染主要污染源开展污染源整治,加强油烟、汽车尾气污染治理和监管,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和运输扬尘污染,2010年前,全省设市城市环境质量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全省城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95%以上,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85%以上,汽车尾气达标率80%以上。
(三)加强城市噪声防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综合整治城市的各类噪声,降低交通噪声,严格控制社会各类娱乐噪声和区域噪声,采取城区禁鸣等措施减少噪声扰民,使城市声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加强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切实搞好城市污水处理管网配套设施建设和垃圾的减量化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2010年前,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成都市主城区达到9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严格搞好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的收集管理和无害化处置,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建成各市(州)医疗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其中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30%以上。
(五)合理调整城市的工业结构和布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城市的性质、规模、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逐步合理调整城市的工业结构和布局,对位于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稠密区的工业企业要有计划的实施搬迁和关闭。贯彻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三同时”制度,保障项目实施后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工业企业要推行清洁生产,降低能耗和物耗,实现污染物资源化和减量化,城市万元GDP能耗、物耗和主要污染物产废强度达到或优于国家平均水平。
(六)积极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综合实力、营造最佳人居环境的高度切实加快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步伐,创建省级和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力争到2010年创建成功6个省级、3个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要实施河道综合整治,逐步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实现城市建成区绿化率达到35%以上。努力建设高效、低耗、低污染的生产体系,优美、舒适、和谐的人居体系和现代文明,各具特色的环境文化体系。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第一责任人,建立起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管理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环境质量全面达标规划按年度落实项目、资金和管理措施,将考核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责任单位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定量考核制度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制度,将各项考核指标落实到政府职能部门,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从2006年开始,省政府对市(州)所在地城市和县级市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36号)制定。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内县城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投资保障机制,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完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社会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环境诚信制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环境公益诉讼,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