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9]87号 二○○九年四月七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防震减灾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施行,对规范防震减灾实践活动,增强地震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防震减灾整体水平,抵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防震减灾法》是我国防震减灾工作的基本法律。此次修订是防震减灾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民安的具体体现。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体现了以人为本、 预防为主、科学减灾、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反映了近10年来我国防震减灾工作实践的经验、教训。完善了防震减灾管理体制与防震减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制度、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制度、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制度、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制度,建立健全了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小区划、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立与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社会参与、条件保障、科技支撑和法律责任,为加强和改进防震减灾工作,促进我国防震减灾工作水平整体提高,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对于推进防震减灾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我省刚经历了“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劫难与洗礼,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正全力以赴加紧推进,切实抓好《防震减灾法》的贯彻落实,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防震减灾法》修订、施行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防震减灾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周密安排部署,组织新闻宣传、教育、应急管理、地震、法制、广电、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和科协等团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防震减灾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防震减灾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级防震减灾相关部门要深入扎实抓好《防震减灾法》的学习培训,确保准确理解《防震减灾法》,正确履行职能职责。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防震减灾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是《防震减灾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防震减灾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防震减灾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制,将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研究和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依据《防震减灾法》有关规定,大力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要积极帮助各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其正常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防震减灾相关部门要按照《防震减灾法》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防震减灾法律制度的落实;要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建设、民政、应急管理、交通、水利、地震等部门和通信等行业,要依照《防震减灾法》以及我省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环节工作无缝衔接,确保防震减灾社会管理统一、协调、有效。
三、加快推进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夯实地震安全基础
抵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是我省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把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始终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要求,在高度重视震后救援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震前的防御,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紧紧围绕我省防震减灾2020年奋斗目标,大力加强本地区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一是按照“坚持统一指挥,形成合力”的要求,围绕充分凝聚和发挥各方面的合力作用,大力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二是通过依法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特别是加大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以及学校、医院、电力、天然气、通信等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三是通过政策扶持、技术服务,结合灾后恢复重建、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避让、移民搬迁等项目,大力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农民群众建设抗震农居,改变农村不设防状况;四是通过修订完善预案,加强灾情信息快速获取与交换、应急通信保障等技术系统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和地震灾害信息服务机制,加快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和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地震应急管理基础能力;五是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科普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尤其是要切实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行政学院教育、教学、培训内容,不断提高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和实效;六是通过加快现代化台网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群防作用,努力提高监测预报能力;七是通过大力推进实用技术研究和创新,特别是建筑抗震和应急救援实用技术的研发与运用,提升防震减灾的科技含量,最大程度满足群众的地震安全需要;八是通过政策扶持、舆论导向,鼓励、引导企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实践活动,全力构筑社会化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防震减灾法》实施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
适时组织开展本地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对《防震减灾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