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行业名录(2022年版)》的通知
川环规〔2022〕5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推进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建设,现将《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2022年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2022年版)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7日
附件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
(2022年版)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的预案备案管理,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川办发〔2022〕26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详见附表)。
第二条 本名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纳入本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将相关备案材料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按预案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未纳入本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鼓励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核与辐射相关行业未纳入本名录。
第六条 本名录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七条 本名录自2023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试行)》(川环办函〔2019〕504号)同时废止。
附表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
(2022年版)
备注:环境敏感区域指:(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