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妇幼卫生工作的决定
川府发[2008]13号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妇幼卫生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卫生服务,对于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升人口整体素质,提高人均期望寿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妇幼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及《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6〕49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全省工作总体取向,以实现妇女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完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为核心,以解决妇女儿童健康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改革创新运行机制为动力,以建立投入补偿机制为保障,整体推进妇幼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妇幼卫生的公益性质,切实体现妇幼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把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积极推动城乡、区域妇幼卫生工作均衡发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健与临床并重,努力满足城乡妇女儿童健康需求。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妇幼卫生事业。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面完成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建立长效的妇幼卫生补助机制,妇幼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重点疾病得到有效防治,全省城乡基本实现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41.0/10万和13.0‰以内,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达到西部领先水平。
到2015年,我省基本建成机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妇幼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职能得到全面发挥,广大妇女儿童享有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妇幼卫生服务,妇幼卫生服务覆盖全省城乡人群;人口素质整体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加快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妇幼卫生的服务内容及功能定位。政府举办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依法提供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生殖健康服务,进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相关的医疗服务;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等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行政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妇幼卫生业务指导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妇幼保健机构要坚持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发展方向,突出群体保健的服务功能,不得向综合医院模式发展。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承担行政区内妇女儿童和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妇幼卫生信息和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并指导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相应的妇幼公共卫生服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相关妇幼卫生服务,承担妇幼卫生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二)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主体,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设置,每个行政区域应设立1个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机构。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性,不得以各种形式改变其所有权性质。中心卫生院要设置妇产科、儿科,一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置开展妇幼卫生服务的职能科室。
(三)加强妇幼卫生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内妇女儿童的数量、服务需求和服务内容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有计划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妇产科和儿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坚持妇幼保健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重点加强农村妇幼卫生人员的定期培训工作。医学高等院校要加强妇幼卫生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着力培养实用型人才。大力开展城市支援农村、巡回医疗保健、专家基层蹲点等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工作。
选拔和培养一批省级妇幼卫生学科带头人、保健和临床业务骨干。
加强妇幼卫生领域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和艾滋病规划署等在妇幼卫生领域的项目合作。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的妇幼卫生科研协作和技术攻关,加强学术交流和成果推广,培育妇幼卫生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
(四)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妇幼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突出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色,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要设置中医科室,积极开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技术,提高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妇幼卫生服务中的能力。
(五)加快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对国家级、省级妇幼卫生监测点进行重点建设,实现乡镇、社区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建立妇女儿童健康信息库,强化信息监测和质量控制,做好对妇幼卫生信息的分析、研究和利用。
(六)改革妇幼保健机构用人和分配制度。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服务满意度为主要考核指标,对目标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人员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收入。从事保健工作人员的平均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级临床工作人员的水平。
三、解决严重威胁妇女儿童健康的突出问题
(一)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推广“降低孕产妇死亡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孕产妇住院分娩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在农村实施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开展住院顺产免费试点工作。
建立产儿科急救网络体系。省、市、县三级要建立功能完善、系统规范的产儿科急救网络,承担产儿科急危重症救治、转诊和指挥协调任务。推行高危孕产妇系统管理分级预警制度,规范产儿科急救流程,确保急救绿色通道运行畅通。
提高产科技术质量。严格产科执业机构技术准入标准和人员资质条件,加强系统管理,强化急救意识,保障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二)控制出生人口缺陷。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落实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三级干预措施,有效控制出生人口缺陷。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保健的宣传教育力度,创新婚前咨询、指导和婚检相结合的模式,切实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加快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网络建设,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扩大覆盖面,到2010年,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到70%以上。
(三)做好影响妇女儿童健康重点疾病的防治。建立有效的健康促进机制,积极开展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宫颈癌、乳腺病等常见妇女病的普查普治和儿童常见病、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水平。针对妇女儿童不同时期生理特点,开展系统保健服务。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强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推广妇幼卫生科研成果和适宜技术,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
四、加强妇幼卫生服务监管
(一)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监管。加大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力度,提高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服务的能力。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行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禁止非法买卖、制假、售假行为。
(二)规范妇幼卫生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为妇女儿童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涉及妇幼保健方面的收费要规范,不能增加群众负担。同时,要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管。
(三)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妇幼卫生服务和相关医疗服务技术规范及制度,规范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流程,加强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建立产科质量定期评审制度,大力倡导自然分娩,将降低剖宫产率纳入产科质量评审内容。开展爱婴医院创建、妇幼保健机构质量评审和等级达标工作。
(四)建立妇幼卫生服务综合评估考核机制。建立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的妇幼卫生监管评价、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等机制,对医疗保健机构所承担的妇幼卫生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将妇幼卫生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妇幼卫生主要健康指标等纳入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财政核拨补助、机构校验和等级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妇幼卫生政策措施
(一)落实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妇幼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满足妇女儿童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实施好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发展规划。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将优质资源注入到妇幼卫生。对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给。
在2010年,全面完成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基本建设任务。
(二)建立稳定的妇幼卫生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妇幼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认真落实中央妇幼卫生补助政策,在我省逐步实施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婴儿死亡率、控制出生人口缺陷等补助政策,重点解决农村地区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儿童生命健康的突出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妇幼保健机构提供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医疗卫生设备设施,安排妇幼保健项目建设经费,对人员业务培训、房屋修缮给予适当补助,切实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能力;同级财政对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承担工作任务核定,保障妇幼卫生工作正常运行。省政府对妇幼卫生体系建设给予补助,并对民族地区、困难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坚持政府主导,多种形式发展妇幼卫生事业。妇幼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拓宽妇幼卫生筹资渠道,鼓励社会捐赠。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资金,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不得向妇幼保健机构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稳定妇幼卫生人才队伍。制定吸引妇幼卫生人才到基层工作的政策,逐步建立基层妇幼卫生津贴制度,引导妇幼卫生人才到民族地区和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工作;对在县及县以下工作的妇幼卫生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时,在科研、论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在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中的作用。各地应充分整合医疗保障资源,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在防治妇女儿童疾病中的重要作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要设立妇幼保健专项,适当扩大妇女儿童看病就医的支付范围,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切实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
六、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
(一)明确妇幼卫生工作职责。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要高度重视,将妇幼卫生作为卫生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妇幼卫生工作,及时解决妇幼卫生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卫生部门作为妇幼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妇幼卫生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教育、文化、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资源、人口计生、广电、统计、食品药监、物价、中医药、编制、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全社会都要关心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人均期望寿命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妇幼卫生事业,是我省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以开展“妇幼卫生年”活动为契机,关注民生,造福于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妇幼卫生的重要作用和先进事迹,传播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妇幼卫生工作。对在妇幼卫生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