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函[2004]152号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仍实行合署办公。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责:
(一)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六)矿山(中央管理的矿山除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名义颁发、管理和监督。
(七)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主要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特大事故和较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技措经费的监督落实;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组织起草我省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进行管理。
(五)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中央在川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职能机构为11个,其中监督管理一处和监督管理二处主要承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煤矿监察一处和煤矿监察二处主要承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其他处室统一承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
(一)办公室(财务处)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目标管理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并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研究拟订贯彻国家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意见;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承担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专家组、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
承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联系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协助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指导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实施办法;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煤矿监察一处
负责大中型煤矿企业(中央管理的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为煤矿服务的其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七)煤矿监察二处
负责小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2个处分别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相关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煤矿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相关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煤矿特大和特别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监督管理一处
负责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除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
(九)监督管理二处
负责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两个处分别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备案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人事培训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编制90名(其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0名,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50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维持不变。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兼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各2名,不交叉任职,均兼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33名(其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名,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2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等省级部门或中央驻川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五)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中的其他问题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3]3号)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函[2004]152号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仍实行合署办公。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原有职责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责:
(一)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组织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设立、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六)矿山(中央管理的矿山除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中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名义颁发、管理和监督。
(七)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主要职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承担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特大事故和较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办理结案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省安全生产技措经费的监督落实;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政府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组织起草我省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进行管理。
(五)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做好中央在川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内设职能机构为11个,其中监督管理一处和监督管理二处主要承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煤矿监察一处和煤矿监察二处主要承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其他处室统一承担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职责。
(一)办公室(财务处)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目标管理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并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研究拟订贯彻国家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的实施意见;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承担全省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四川煤矿安全监察专家组、特聘煤矿安全监督员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协调处
承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联系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州)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协助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指导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实施办法;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煤矿监察一处
负责大中型煤矿企业(中央管理的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为煤矿服务的其他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七)煤矿监察二处
负责小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2个处分别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相关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煤矿安全评估工作;负责相关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煤矿特大和特别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监督管理一处
负责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非煤矿山(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除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
(九)监督管理二处
负责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两个处分别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省内危险化学品备案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人事培训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规定,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站)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编制90名(其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0名,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50名)。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维持不变。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兼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各2名,不交叉任职,均兼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33名(其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3名,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2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等省级部门或中央驻川单位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五)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中的其他问题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3]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