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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通知

 

川办发[200837号 二○○八年九月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的组成部门、人员和部分职责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和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指导相关考核工作。

(五)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有关部门、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六)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推动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七)必要时,协调省军区和武警四川省总队调集部队和武警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组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九)完成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部署的事宜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会组成

主 任: 李成云 省政府副省长

副主任:   竞 省政府副秘书长

     林书成 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局长

员: 文卫平 省安监局副局长

    朱丹枫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 勤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向怀树 省军区副参谋长

    李生钰 武警四川省总队副总队长

    胥 绳 省总工会副主席

    曲木史哈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松柏 省经委副主任

    王光辉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占昌 省交通厅副厅长

    杨洪波 省建设厅厅长

    赵振铣 省监察厅副厅长

    唐小我 省教育厅副厅长

    周孟林 省科技厅副厅长

    江金河 省司法厅副厅长

    张其昌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成明 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张 玲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刘伟华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陈荣仲 省水利厅副厅长

    罗增斌 省林业厅副厅长

    施正华 省商务厅巡视员

    颜丙约 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克福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建国 省人事厅纪检组长

    李兆权 省文化厅机关党委书记

    任兴文 省国资委机关党委书记

    蒋东生 省广电局副局长

    沈 健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利民 省质监局副局长

    谷声文 省环保局副局长

    魏夕和 省食品药监局副局长

    张令祥 省旅游局副巡视员

    马 平 省农机局副局长

    张国斌 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侯 勇 省粮食局副局长

    庞鸿魁 省气象局副局长

    邓幼平 成都铁路局副局长

    张 欣 民航四川监管办主任

    李宏志 省国防科工办副主任

    刘 铁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 健 成都电监办专员

    张 明 省编办副主任

    周 键 团省委副书记

    李乐新 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李 勤 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

    邱小发 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局长

    李书明 省交通厅公路局副局长

    李永林 省地方海事局副局长

    倪荣鸣 四川保监局副局长

    王国成 四川银监局纪委书记

    范崇荣 省地矿局副局长

    夏廷高 省冶金地勘局副局长

    李茂竹 省煤田地质局副局长

    周卫东 省核工业地质局副局长

    陈 章 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副总经理

    王平省 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阮大平 省邮政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

    席敦厚 省电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 华 四川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陆 斌 省联通公司副总经理

    祝 钧 省供销社副主任

三、省安委会工作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设立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办),作为省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安监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林书成兼任,副主任由何成炳、文卫平、黄锦生、邢建国、苏国超、韩强担任。

省安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研究全省安全生产情况,向省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三)组织省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具体组织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七)负责省安委会的日常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承担省安委会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指导、协调煤矿整顿关闭、瓦斯治理、危险化学品厅际联席会议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省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省安委会主任或省安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省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有关成员、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年中和下年初应向省安委会报告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下阶段(年度)工作安排与部署。

(四)省安委会文件由省安委会主任或省安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省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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