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的通知
川府发〔2014〕66号 2014年11月5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本规划。规划期为2014—2020年。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探索创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和实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初步成效。
体制机制建设。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五年规划和工作目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川办发〔2007〕65号)。先后出台一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和规范。
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部门、各单位信用信息整合应用。全省企业信用数据库建成运行,初步实现省直主要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的共享,非企业组织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数据库建设正有序推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不断完善。四川信用网作为建设“诚信四川”的宣传窗口,向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发布和信用查询服务。
重点领域发展。金融、税务、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医疗、环境保护、质监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稳步推进。积极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自律活动。
信用服务市场培育。社会对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的需求日益提升,信用服务机构数量呈增长态势,信用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尝试、探索的初级阶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组织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完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滞后;公共信用平台建设缓慢,信用标准体系缺失;信用服务需求和供给双重不足,信用经济规模偏小;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缺失;信用奖惩机制尚未建立,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制假售假、商业欺诈、逃债骗贷、学术不端等屡见不鲜;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和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一定差距。
(二)形势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国家出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后,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实践取得较大进展。今后几年,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面临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提升现代治理能力的新形势新机遇,有利于我省在更高的起点上按照更高的要求建设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增强四川综合竞争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改善信用环境,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区域软实力和影响力的重要前提,是完善科学发展机制的迫切要求,是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确保四川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
培育国际合作竞争优势。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能够促进国际国内市场深度融合,降低对外交易成本,高效配置资源,是适应全球化新形势、推动我省对外开放、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优势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四川省“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以改善全社会信用环境为目的,以建立健全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为基础,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任务,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诚信文化建设为手段,以完善法制和信用制度为保障,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基本原则。
1.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立足实际,着眼全
局,在统筹规划、总体设计的基础上,分阶段、分部门、分地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在信用制度建设、信用系统共建共享、奖惩联动、信用产品应用等重点环节率先取得突破。
2.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和调动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3.以用促建,示范带动。以建立长效机制为目的,以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需求为牵引,通过政府监管和市场信用需求的结合,在公共资源交易、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及条件成熟地区开展示范带动,创造新的信用需求,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4.整合资源,多赢共享。打破“条块分割”,推进行业和部门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集约化建设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交换、共享和联动,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实现联合惩戒,形成多赢共享可持续发展模式。
5.确保安全,有序开放。利用先进可靠的信息技术,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重视容灾备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开放政府、企业、非企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三)建设目标。
建设总目标是推进四大社会主体诚信建设,搭建全省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建立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促进改善信用环境水平。
到2020年,我省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全社会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功能完善、运行有效;主要省直部门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信用报告在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领域的应用取得成果;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重点行业领域发挥作用;信用服务业成为我省现代服务业重要的新兴产业;全省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氛围,争取成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示范区、规范运行的先行区。
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的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逐步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发挥人大、政协对政府守信践诺的监督作用,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促进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发展。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广泛使用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和信用报告,建立政务活动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审阅和审核制度。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信用融资活动中试行开展地方政府综合信用评价。
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开展公务员信用知识普及培训教育,健全完善公务员考核考评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评优的重要依据。
(二)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各类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的生存之本,也是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基础保障。
生产、流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公示和承诺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加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银行、证券、保险、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的联动和信息共享,加大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动惩戒力度,推动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国家重点监管产品(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妇女儿童用品、农资、建材、特种设备等)为切入点,推进质量安全追溯联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信用管理,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互通和共享机制;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加大质量失信惩戒力度;推行明码实价,大力查处价格欺诈等价格不诚信行为;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制度,依法打击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拖欠行为。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分类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措施,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援外、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
金融领域。进一步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及外汇管理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欺诈上市、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和骗保骗赔、逃套骗汇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支持其参与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信用系统建设试点,建立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与农房、农地、林权等农村产权信息、金融机构信贷信息的对接,强化“三农”信贷支持力度。
税务领域。进一步完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快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健全完善企业、个人纳税信息记录,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工程建设领域。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制订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加快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整合,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应用,建立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加大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建立适应建设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在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将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投标人资质审查、资格预审、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政府采购领域。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针对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安全监管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交通运输领域。加强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公开联动管理;深入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积极引入符合条件、有资质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分类考核评价,并将企业安全事故和从业人员安全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建立适应交通运输行业特点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监管和惩戒,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电子商务领域。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传销活动、虚假广告、以次充好、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提供手段;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统计领域。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中介服务领域。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技术服务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会展和广告领域。加强对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资质、骗展、发布虚假广告等相关信息的记录、更新和整合,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用披露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会展和广告业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建立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规范会展和广告市场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业培训和管理、评级评优等活动,强化广告制作、传播等环节各参与者连带责任,加大对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师。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三)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能够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医疗卫生领域。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约谈、通报公示等制度,健全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加大对违法失信药械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过度医疗、收受贿赂等违法失信行为。
教育科研领域。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和教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学生诚信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学术成果公示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
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以及学术道德问责制度和科技报告制度;探索建立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评级制度,将诚信评价与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职务晋升、科研项目立项、评先表彰等挂钩,加大对学术不端、论文抄袭等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
社会保障领域。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相关民生政策的条件审核,强化对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及保障房使用的监管,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执行力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建立健全参保公示制度和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
劳动用工领域。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和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和仲裁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环评报告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管理;健全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质监、银行、银监、证券、保险、商务、投资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和信息共享;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环境保护黑名单制度;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
文化旅游领域。建立健全文化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企业行为信用评价并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旅行社、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的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
知识产权领域。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诚信档案,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制定社会组织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强化社会组织失信惩戒机制。
自然人信用建设。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社会工作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质量工程师、设备监理师、首席质量官、特种设备检验从业人员、计量检定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建立涵盖互
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的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并对其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法院公信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审判信息化水平,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加大对诉讼失信与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建设执行联动长效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
检察公信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手段和途径,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案件管理,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健全专项检查、同步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
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执法办案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和进展情况等信息;加强公安系统人口资源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完善人口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个人信用档案,促进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将社会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事故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和消防安全评估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强化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建立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以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严格执行程序,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以监督促公平、公正、公信。
(一)基础设施建设。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和前提。
技术标准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和技术标准,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大力推广使用社会信用代码,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作为基础规范的信用信息收集和应用体系,制定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目录及指标、数据格式、技术编码、信用信息分类及查询权限等级标准,以及数据库建设、应用支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等规范;制定信息安全标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存储、交换、加工、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严格执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和安全审计等标准,完善对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响应和处置机制;推动信用服务合同格式规范、信用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信用产品使用规范、信用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标准的制定,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各部门(单位)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重大信息化工程,统筹利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强化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税务、工程建设、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价格、进出口、合同履约、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主管部门,要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全省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建设。统筹建设省、市(州)两级联通的全省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发布平台——信用四川网,作为省级公共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对外发布、接受外部查询和异议受理等的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信用信息提供便利,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用信息服务;加快建设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和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强化信用信息在公共管理过程中的应用,提高履职效率;加快建设各市(州)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归集当地产生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归集的信用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交换给省级系统;加快建设数据交换中心,实现省、市(州)两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负责集中全省信用数据,并授权开放给市级系统使用,实现我省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与国家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兄弟省(区、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及人民银行等国家垂直
管理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商业征信系统建设。在资金、技术和政策等方面,鼓励支持社会征信机构建设征信系统,整合已公开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和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依法推进征信系统授权接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
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继续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提升系统对外服务水平;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依法推进金融业信用信息与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
(二)运行机制建设。
运行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建立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对守信良好的主体,优先作为诚信行业先进典型,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道德模范和其他各类创先争优的推荐表彰对象;对拥有和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对拥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强化实施行政性惩戒,推动形成司法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机
制。在市场准入、信贷支持等方面提高“门槛”,增加失信成本,对信用评级低者尤其是严重失信者,加大联动执法和监管力度,对其实施联合惩戒,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在信用四川网上设立失信投诉举报平台,专门受理涉及政府部门、组织机构及个人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托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行业和部门间联动奖惩机制,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建立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以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应用和信用服务市场培育为重点,加快制定信用服务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信用信息采集、更新、交换、共享、公开、信用信息及信用产品的应用、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清理修订与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和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法规体系,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加快推进涵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确保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快建立信用服务规范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信用承诺、信用审查、公共信用服务规范和标准、信用评级标准及信用评级报告格式文本,推动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管理;制定信用服务合同格式规范、信用机构服务质量规范、信用产品使用规范、信用服务争议处理程序等标准,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标准化。
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发展本土信用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政务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制度,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推动政府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防范信用风险,有效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拓展信用服务产品的应用范围,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信用服务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和自律约束,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提升公信力。
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对贩卖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在法律制度框架范围内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对信用服务机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加快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订信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积极引进和培养中高层次信用管理人才,把高层次信用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各类中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做好信用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考核和评价工作,为推进我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把信用管理列入我省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发展急需的新兴、重点学科,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研究方向;引导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信用管理知识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开设信用管理培训班,对各级领导干部、广大公务员开展信用管理知识专题培训;通过课题组织、出版资助、信用研究中心建设,推进高等院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深入开展理论性和实践性研究,围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信用政策等内容开展交流活动,建立完善信用专家和人才信息库。
推进省内区域间信用合作。鼓励和推动省内各市(州)之间、区域之间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信用合作,不断拓展合作领域。结合产业集聚和转移园区建设,以园区企业信用建设为抓手,不断拓展信用建设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创新城市群间的信用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模式,推进政府、民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作交流,实现城市群互联、互动、互补。
加强跨省(区、市)信用合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推动开展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交换、联合奖惩、技术和产品研发与应用、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跨省(区、市)信用合作。推动实现跨省(区、市)的公共信用信息互查,以及诚信企业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鼓励开展跨区域行业自律和业务合作,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合奖惩工作机制。
(三)诚信文化建设。
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普及诚信教育。邀请诚实守信道德模范、先进典型到“道德讲堂”开展互动交流活动,大力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对不讲诚信、信用缺失等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编制《企业信用守则》、《个人信用守则》、《公务员信用读本》等资料,组建讲师团巡回报告,举办学习会、研讨会和知识竞赛等,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企业、社区、村镇、家庭活动;在各类教育和培训中充实诚信教育内容,把诚信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大学的课程和职业技能培训中。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图书、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社会诚信典范,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追求;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5”学雷锋活动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9·20”公民道德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守合同重信用”、“消费者信得过”、“依法诚信纳税”等诚信主题活动,突出诚信主题,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参保管理等各环节中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
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缺失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四)示范工程建设。
选择我省若干基础条件较好、代表性强、积极性高并有望实现突破的地区和行业开展试点。
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选择重要、特色优势行业或诚信缺失较为突出、社会反响强烈、条件较成熟的行业,分阶段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启动一批示范工程,开展行业信用示范试点建设,切实把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嵌入到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流程中,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示范工程。到2020年,实现以食品、药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建材、特种设备等国家监管重点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金融、税收、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商贸物流、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领域信用信息的整合应用。
创建信用建设示范城市。择优推荐示范城市,积极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模式,实现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支持条件成熟的成都、南充等城市试点先行,率先在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奖惩联动机制建立及信用产品的应用等方面取得突破。最终形成以政府部门带头示范,以行业、城市为先行先试区和引领发展区,带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的格局,整体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区域信用建设合作示范。探索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推进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优化区域信用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充实成员单位,配套建立相应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加大政策支持。
制定和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落实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措施,落实国家和省在加快现代服务业、高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强化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将社会信用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等方面加大对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的资金支持;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信用服务业。
(三)增强智力支撑。加强对信用理论、信用经济发展、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信用服务业统计方法、信用立法等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探索发布区域信用指数,综合反映地区信用发展状况;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建立信用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信用服务业发展监测;依托区域信用合作平台,加强与兄弟省(区、市)、港澳地区的信用研究交流;支持高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针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联合研究;建立完善信用专家和人才信息库,强化对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智力支撑。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制定专项规划及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推进规划实施。要定期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信用体系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
措施。重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工作制度建设、信用数据应用、奖惩机制建立和信用宣传等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切实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五)推动示范创新。加快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等专项工程和重点行业领域区域创新示范工程,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加大项目建设运行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尽快投入使用,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
(六)扩大舆论宣传。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树立长远发展观念,自觉以规划指导各项工作,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确保规划提出的任务目标能够如期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