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内
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发改投资〔2015〕806号 2015年10月30日
各市(州)、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投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省发展改革委对2005年制定的《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方式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项目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
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四)推动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根据国家要求或向国家承诺,应由省级预算内投资配套的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符合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好投资补助安排工作。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根据界定的投资补助安排范围,统筹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省级项目按照批复或承诺的投资额安排投资补助;省级以下项目,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项目具体情况安排投资补助。
第二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七条 需要申请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部门、各市(州)或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省属企业为申报单位。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也可以在项目经审批或者核准后,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应在项目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由地方政府审批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地方政府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在核准或者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具以下文件:
(一)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国家或省明确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的,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二)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意见;
(三)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省级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属省级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属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项目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地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州)或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州)或扩权县发展改革委(局)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安排范围;
(二)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符合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的项目,根据当年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规模进行统筹平衡,按预算内投资管理程序,编制并安排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报告投资补助项目建设情况的,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情况和原因。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安排投资补助的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省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原则,做好投资补助安排工作;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川发改投资〔2005〕6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