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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

 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川府发〔2015〕8号        2015年1月26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自2011年第六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召开以来,全省各族人民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始终沿着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紧密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工作主题,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伟大实践,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川办发〔2014〕20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中航工业三六三医院汽车流动医院等117个单位授予“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对范天勇等143名个人授予“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是全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典范和杰出代表。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砥砺前行,继续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为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希望全省各族人民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见贤思齐、奋勇争先,深刻领会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思想、模范事迹和崇高品质,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伟大实践,自觉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真心做各族人民交往交流交融的促进者,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开创四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和谱写伟大中国梦四川篇章而努力奋斗!

  附件:四川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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