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
防治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5]249号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三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关怀下,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接触人数、职业病新发病例数、死亡病例数仍有增加的趋势,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理顺职业病监管职责,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的力量,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法定义务,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树立以人为本,全面、持续、可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认识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充分认识到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针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职业卫生工作抓紧抓实。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监管体制,贯彻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合作、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制定各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
各地要加大《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利用每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机会,多渠道、多形式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卫生、安监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位负责人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用人单位必须对本单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依照中编办《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关于职业卫生职能的分工精神,各级政府要加强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多部门参加的定期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卫生、安全、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工会、招商、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照法定的职责,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
各有关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要按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紧围绕保护劳动者健康、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这个中心,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通报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工伤等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等待遇;各级公安部门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涉嫌犯罪案件进行认真查处;工会组织要做好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以职业病防治工作为重点的劳动关系的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
三、狠抓源头治理,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职业病和职业性疾患,不仅给身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身心痛苦,而且造成劳动者的创造力、劳动能力的严重丧失。从一个国家、一个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讲,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着眼点还在于它所保护的是社会宝贵的劳动力资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以劳动力的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用人单位发生破产、关闭、解散、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要筹措资金落实检查出职业病人员待遇。各级政府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引进项目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把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准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把危害源头控制关。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特别是在西部开发过程中,对于工艺落后,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项目要严格禁止引进。对有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卫生审核,各级发展改革委等综合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卫生职业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未通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卫生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取得由安监部门发放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不得从事相关作业,以杜绝和防止新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发生。
四、加大执法力度,促进行业自律,增加职业病防治投入,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各市州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执法行动),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设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健康监护情况、“三同时”审查情况以及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对危害严重或整改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关闭,增强用人单位自律意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充分履行监测、告知、体检、培训、救援、报告等法定义务,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安排职业病防治专项经费,确保职业病防治科研、预防和疾病控制的投入。加强职业卫生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好现有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的技术力量和专家作用,加强职业病检查、诊断及救治技术的研制与开发,加强各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宏观管理和信息沟通,提高职业病防治技术水平。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齐抓共管,努力形成我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