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印发《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
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科农〔2021〕20号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局,有关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
为巩固拓展科技扶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激发各地创新创业活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依托“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参与科技服务,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服务类项目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9日
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服务类项目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科技扶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激发各地创新创业活力,激励广大科技人员依托“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参与科技服务,根据《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以及《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管理细则》(川科农〔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服务类项目(以下简称“服务类项目”)是指信息员、专家通过在线平台解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等农业科技问题所获得的后补助项目,包括信息员服务补助、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和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三类。服务类项目不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第二章 信息员服务补助
第三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是指信息员通过在线平台,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等服务对象采集、上报需求,传达专家解决方案并协助专家解决问题所获得的补助。
第四条 信息员有效信息服务完成量小于5条/年的不予补助,达到5条/年的补助300元/年/人,超过5条按30元/条累加补助。信息员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人。
第五条 县级运管中心从针对性、实效性、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对信息服务作出是否满足补助要求的判定,判定时应突出有效性。对符合要求的信息服务纳入申领范围;科普性、常识性的咨询信息不作为有效信息,不纳入申领范围。
第六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县级运管中心审查程序完整的在线服务,初审提出符合条件的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
(三)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全市(州)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提出申领意见;
(四)省级运管中心审核全省有效服务信息员申领名单;
(五)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三章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
第七条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是指专家依托在线平台,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普通农户等成功解决产业技术问题所获得的补助。
第八条 对符合补助要求、质量较高的有效技术服务按100元/条给予补助,对科普性、常识性的技术咨询不予补助。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不超过5000元/年/人。
第九条 对须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所产生的差旅费、租车费,省、市(州)专家由市(州)运管中心支付,县(市、区)专家由县级运管中心支付。
第十条 县级运管中心从针对性、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对技术服务进行综合评判,评判时应突出有效性,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服务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县级运管中心审查程序完整的在线服务,初审提出符合条件的科技专家有效服务申领名单;
(三)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全市(州)科技专家有效服务申领名单,提出申领意见;
(四)省级运管中心审核全省有效服务科技专家申领名单;
(五)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后,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四章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
第十二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是指专家个人或团队,面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对象,或面向整市、整县、整乡(镇)、整村,解决了重大产业科技问题,影响面较大且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技术服务所获得的补助。专家重大技术服务可以是单次服务,也可以是多次服务的集成,不局限于从专家一般技术服务中择优遴选。
第十三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原则上每2年组织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0项,按2万元/项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申领工作流程如下:
(一)科技厅印发申领通知;
(二)各级专家均由县级运管中心推荐,并按申领通知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
(三)市(州)级运管中心审核并向省级运管中心推荐;
(四)省级运管中心组织评选审查,并报科技厅审批;
(五)科技厅确定补助方案后,按程序划拨补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拨付
第十五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视不同类型县(市、区)由省、市(州)、县(市、区)按不同比例分摊。不同类型县(市、区)的具体分摊比例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50个,省、市(州)、县(市、区)按100%、0%、0%分摊;其余农产品主产区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县43个,省、市(州)、县(市、区)按70%、30%、0%分摊;城市主城区和重点开发区县90个,省、市(州)、县(市、区)按50%、30%、20%分摊。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由科技厅负责。
省级项目经费属衔接乡村振兴项目经费,单位不得按一般纵向项目进行管理,不得计提间接费。
第十六条 信息员、专家(含具有财政工资收入和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的补助核增计入工作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第十七条 信息员服务补助与专家一般技术服务补助每年划拨一次,专家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原则上每2年划拨一次。按以下渠道拨付补助经费:
(一)信息员及没有工作单位的专家的补助,按属地原则拨付到县级运管中心。县级运管中心按照补助清单和财务管理规定,履行拨付手续。
(二)有工作单位的专家及少量具有信息员、专家双重身份的人员,其补助按归口原则拨付到专家工作单位,工作单位支付到专家个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将支付结果向同级运管中心报告,逐级上报到省级运管中心,省级运管中心向科技厅报告。各级运管中心应督促协调补助资金足额兑现到位。
第六章 激励与约束
第十九条 对服务业绩突出的专家、信息员、运管中心工作人员,优先推荐评选科技特派员等先进个人,并优先推荐专家为科技部“三区”(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科技人员选派对象;对组织工作得力、成效显著、服务量排名靠前的各级运管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优先推荐评选科技特派员等先进集体,并在四川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的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条 鼓励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将科技人员参加在线平台工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鼓励各地、有关单位在年终评优中拿出专门指标,用于对参与在线平台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科技人员;鼓励有关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中,将在线平台服务成效显著的视为服务基层、推广服务的有效条件。
第二十一条 将各地“四川乡村振兴科技在线”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运管中心、科技专家、信息员工作不主动、不及时、不到位等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对骗取、套取、虚报、伪造信息服务者,依法依规追回资金。对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第七章 工作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级运管中心是服务类项目执行主体。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执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 县级运管中心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服务标准评判严格把关,做好补助申领工作。电话回访要全覆盖,现场回访率不低于15%,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应全部现场考察。
第二十五条 市(州)级运管中心应做好沟通协调,严把审核关,抽查和现场回访率不低于5%,对辖区内重大技术服务补助应全部现场考察。
第二十六条 省级运管中心应做好顶层设计和决策服务,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并开展服务类项目抽查检查,对重大技术服务补助现场考察不低于10%。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