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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川府发〔2010〕2号  二○一○年七月八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攻坚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十一五”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努力克服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危机的双重影响,节能减排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2006至2009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6.36%,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6.13%,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2.5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4.52%。但要全面完成“十一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1%、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11.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下降5%的目标,任务依然相当艰巨。特别是去年四季度以来,全社会能源需求呈现较快增长。今年一季度,全社会用电量、工业用电量分别同比增长24.9%、30%,增幅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27.5和37.4个百分点。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较快,但单位电耗产出增加值仅为全部工业的1/4,污染排放强度高于工业平均水平。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下降趋势减缓,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污染物排放量新增较快,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

  “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标,是各级政府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紧迫任务。能否实现这一目标,是检验各级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标志,无论面临多大困难,承诺不能改变,决心不能动摇,工作不能减弱,必须采取铁的手腕,不折不扣地按期完成。2010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攻坚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强化主体责任,找准薄弱环节,明确工作时限,落实工作分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采取综合性措施和最有力手段,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

  2010年全省节能减排主要目标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4%,“十一五”累计下降20%,其中,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6.6%,建筑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3%,交通运输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增速比上年平均速度下降1%,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比上年降低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13.55万吨以内,“十一五”累计下降12.5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74.4万吨以内,比上年下降0.5%,“十一五”累计下降5%。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履行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对本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对相关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等责任单位要根据全省总体目标及各地区、各行业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目标任务。

  三、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川府发〔2008〕18号)。5月前完成对市(州)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责令整改、区域限批、领导人评奖限制等奖惩措施,加大问责力度。及时发布2009年全省和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以及2010年上半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实施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都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撤职;在分解“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时作相应增加。鼓励各地区自加压力,尽可能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对超额完成今年及“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要给予奖励,加大对该地区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在分解“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时要以2005年为基数,“十一五”超额完成的指标任务作相应扣减,在“十二五”能源消耗总量分配中作相应倾斜。各市(州)政府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四、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2010年对382户企业的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形成297.3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年内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6万吨、炼钢24.45万吨、有色2.9万吨、工业硅5.3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10.1万吨、电石34万吨、水泥470.7万吨、平板玻璃230万重箱、煤炭211万吨、造纸18.4万吨、酒精2.1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6万吨(纳入国家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万吨、炼钢10万吨、造纸17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5.8万吨、酒精2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3万吨任务的,必须确保在今年三季度前完成)。6月15日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州)和有关企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五、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口。对违规新上“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的,要追究有关地区政府、部门和企业相关负责人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尽快安排下达2010年省级工业节能专项资金8000万元、节能减排技术研发资金2300万元、环保专项资金8600万元,加大市、县节能减排资金配套力度,加大技术改造资金和技术创新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中央财政节能资金,建设项目要向能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短平快项目倾斜,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列入《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报告)》(环发〔2008〕16号)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工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形成年节能能力86万吨标准煤以上,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30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900吨。加快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继续做好高效节能空调推广工作,2010年推广节能灯600万只。加快淘汰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成都市等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力争到2011年6月前全面完成。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七、规范和加强用能管理

  加强对各地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限制类、淘汰类范围的,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按国家规定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从6月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度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由每度0.20元提高到0.30元。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按国家要求清理和取消目录电价表内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电价的不合理优惠政策。清理和纠正各地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不合理优惠电价。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6月底前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有关部门要按名单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八、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突出抓好39户千家企业和200户百家企业节能行动,公告考核结果,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完成重点企业“十一五”节能任务。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能源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饮料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特别是加大对工艺落后的制浆造纸行业的改造,尽快实现达新标排放。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确保今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0万平方米以上,完成建筑节能示范工程6个。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和内河水运,加快铁路客运专线和电气化铁路建设,推行公路甩挂运输,积极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交通运输。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以暖通、维护结构系统和电梯设备改造为重点,加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系统等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实施省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改造面占到15%以上,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推进零售、餐饮、宾馆等领域节能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加大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九、加大督查检查力度

  开展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工作排查,查看进度,查找问题,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针对性的措施。省政府将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地区和企业进行督导,研究具体措施办法。建立经常性的督查制度,及时通报问题,并向相关地区和企业负责人发“点球”,限期解决。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严肃查处违规乱上“两高”项目、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对已被国家和省上挂牌督办的项目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要高度重视国家的节能减排核查,做好迎检的各项工作。要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实施节能减排奖励制度,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较好的重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十、完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和机制建设

  抓紧制定《四川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四川省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办法》。完善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机制,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继续执行和完善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尽快制定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和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燃煤电厂要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核查结果,按《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1176号)的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处以罚款。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十一、推动全民节能减排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和公共机构实施节能诊断、融资和改造服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抓好2010年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增强全民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工作安排要求采取的行动,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政府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减少能耗,以节电、节油、节水、节纸为重点,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机关能源资源消耗量。

  十二、实施节能减排预警控制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节能减排办。省节能减排办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统计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节能减排形势任务,切实做好预警预测工作。各级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要在6月底前制定各地区、各行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和量化指标,明确应对措施,确保各项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支持和鼓励重点耗能单位适时开展设备维修、技术改造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地区能耗过快增长。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对市(州)政府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和企业,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企业先行实施限批,以倒逼的方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各地、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指导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省经济和信息委要切实抓好工业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环境保护厅要做好减排的协调推动工作;省统计局要增强能源统计监测能力,及时预警预测。省直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加强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本工作安排精神的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

  附件:1.2010年各市(州)节能减排主要目标

     2.2010年各行业节能主要目标

     3.工作方案和具体责任分工

  附件3

工作方案和具体责任分工

  一、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1.组织开展对市(州)政府2009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6月15日前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落实责令整改、区域限批、领导人评奖限制等奖惩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节能和减排考核,省委组织部、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省政府督办室等部门配合)

  2.7月30日前制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问责办法。(监察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督办室、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3.6月30日前发布2009年全省和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8月20日前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4.6月30日前发布2009年全省和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9月30日前发布2010年上半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配合)

  5.各市(州)于6月15日前组织开展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省节能减排办督促)

  6.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6月15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7.到“十一五”末,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监察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政府督办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等部门配合)

  8.各市(州)、各行业“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的确定和分解。(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省政府督办室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9.各市(州)政府要抓紧制定本地区今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将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并于6月10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抄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督促)

  10.6月中旬下达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配合)

  11.2010年对382户企业的落后产能实施淘汰,形成297.3万吨标准煤的节能量,年内确保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6万吨、炼钢24.45万吨、有色2.9万吨、工业硅5.3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10.1万吨、电石34万吨、水泥470.7万吨、平板玻璃230万重箱、煤炭211万吨、造纸18.4万吨、酒精2.1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6万吨。纳入国家关停小火电机组27.6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万吨、炼钢10万吨、造纸17万吨、焦炭48万吨、铁合金5.8万吨、酒精2万吨、制革30万标张、印染0.6亿米、化纤3万吨任务的,确保在今年9月30日前完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配合)

  1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组织督促企业在9月30日前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3.10月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检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能评、供地、核准和审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地区名单;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暂停环评、供地、能评核准和审批工作;监察厅配合)

  14.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提供企业名单;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及停止供电工作;国土资源厅负责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负责停止供水工作;监察厅、成都电监办、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不合理增长

  15.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配合)

  16.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土地审批和取水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不准开工建设工作;环境保护厅负责环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节能审查工作;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审批工作;监察厅、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17.6月30日前公布去年10月份以来违规在建项目和违规建成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各金融机构、省电力公司配合)

  18.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融资。6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部署贷款自查,7月份金融机构报送整改情况,8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停止建设工作;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负责控制融资工作;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19.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融资,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6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部署贷款自查,7月份金融机构报送整改情况,8月份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负责停止生产;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分别负责控制融资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停止供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负责停止供水工作;监察厅、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配合)

  20.落实限制“两高”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控制“两高”产品出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成都海关、省地税局、省国税局配合)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21.安排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7月30日前全部到位,确保形成年节能能力86万吨标准煤以上,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30万吨、垃圾日处理能力900吨。(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配合)

  22.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节能减排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配合)

  23.加快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列入《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本)》的未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2010年8月30日前开工建设。实施预警通报,8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的实施区域限批、行政问责和“一票否决”。(各有关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监察厅配合)

  24.列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46号,以下简称《通知》)运行不正常和中控系统需改造污水处理厂,2010年7月30日前完成整改。实施预警通报,逾期未完成问题突出的实施区域限批、行政问责。(各有关市、州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配合)

  25.列入《通知》的在建污水处理厂,按文件规定时限要求完成。实施预警通报,未按规定时限建成投运的问题突出的实施区域限批、行政问责。(各有关市、州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监察厅配合)

  26.列入《通知》的制浆造纸企业达新标和烧结机脱硫工程,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实施预警通报,逾期未正常的实施停产治理直至“集团限批”。(各有关市、州政府负责,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监察厅配合)

  27.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配合)

  28.12月30日前推广节能灯600万只。(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29.加快淘汰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的低效照明产品,成都市等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力争到2011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各市、州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30.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科技厅牵头,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规范和加强用能管理

  31.加强对各地区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32.从6月1日开始,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合理控制能源供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33.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成都电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34.从6月1日起,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财政厅、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

  35.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7月10日前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36.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6月30日前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配合)

  37.从7月1日开始,根据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加价标准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都电监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38.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能源局、省统计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39.清理和纠正各地自行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不合理优惠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都电监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配合)

  40.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6月30日前提出实施方案。(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六、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41.突出抓好39户千家企业和200户百家企业节能行动,7月发布重点耗能企业2009年节能目标责任地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强化目标责任,确保完成重点企业“十一五”节能任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国资委配合)

  42.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能源管理师和能源管理体系试点。(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配合)

  43.督促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完成本地区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配合)

  44.督促国有企业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年底前完成考核,对完不成节能减排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污染环境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或扣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省国资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配合)

  45.加强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饮料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配合)

  46.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科技厅、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配合)

  47.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到2010年底,全省城镇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48.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商务厅、省旅游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厅、省质监局配合)

  49.加强公务用车用油定额考核。(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厅配合)

  50.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配合)

  51.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交通运输厅负责)

  52.推行公路甩挂运输。(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成都海关、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部门配合)

  53.加强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成都铁路局牵头,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54.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在机场加装节能型电源设备。(民航西南管理局牵头,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55.开展节能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以暖通、维护结构系统和电梯设备改造为重点,12月30日前组织实施省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改造面占到15%以上,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等部门配合)

  56.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配合)

  57.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商务厅牵头,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配合)

  58.加大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推广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59.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做好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抓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保护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农业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卫生厅、省畜牧食品局等部门配合)

  七、加大督查检查力度

  60.6月10日前,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带队,选派行业专家组成督导组,深入重点地区和企业进行督导,查看进度,查找问题,研究具体措施办法。(省节能减排办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

  61.6月30日前,完成对全省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排查,及时通报问题,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针对性的措施,并向相关地区和企业负责人发“点球”,限期解决。(省节能减排办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

  62.9月30日前,省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再次进行督导和检查。(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63.建立经常性的节能减排督查制度,健全省政府对市(州)政府、市州政府对县级政府以及省政府对部门和行业的督查制度,层层抓落实,经常督促检查。(省政府督办室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64.督促各级政府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65.严肃查处违规上“两高”项目问题。(省监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四川银监局配合)

  66.严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滞后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环境保护厅配合)

  67.严查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及严重污染环境等问题。(环境保护厅牵头,监察厅配合)

  68.7月30日前彻底清理对高耗能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电价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69.督促市(州)在第三季度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70.在7月份开展办公楼、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商务厅、省旅游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配合)

  71.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72.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省总工会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部门配合)

  八、完善节能减排政策体系和机制建设

  73.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财政厅牵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74.推进居民用电阶梯电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能源局、成都电监办配合)

  75.6月30日前制定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7月30日前制定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办法,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76.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财政厅牵头,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配合)

  77.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各级政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78.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燃煤电厂要按的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处以罚款。(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成都电监办配合)

  79.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等部门配合)

  80.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保护厅牵头,四川保监局配合)

  81.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支持。(四川银监局牵头,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金融机构配合)

  82.7月30日前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配合)

  九、推动全民节能减排

  83.6月12日至18日,组织开展2010年全省节能宣传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84.组织开展世界环境日活动。(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85.在企业、机关、社区、家庭、学校开展广泛深入的“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普及节能环保知识和方法,推介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理念,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妇联、省总工会、教育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86.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在重要栏目、重要时段、重要版面跟踪报道各地区落实本通知要求采取的行动,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省委宣传部牵头,省新闻出版局、省广电局等部门配合配合)

  十、实施节能减排预警控制

  87.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省节能减排办。(各市、州政府、省直各部门负责)

  88.节能减排办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统计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节能减排形势任务,切实做好预警预测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89.督促各市(州)、各行业在6月30日前制定相关预警调控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等部门配合)

  90.在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督办室、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

  91.对完成节能排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和企业,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各市、州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督促配合)

  92.对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企业先行实施限批,以倒逼的方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配合)

  93.定期分析和公布各地区用电量。(省统计局牵头,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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