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减负办《2006年
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6]45号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目标,以开展源头治理为重点,以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为主要内容,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标本兼治,巩固深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确保我省工业强省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不断开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加大整治力度,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对近年来新增加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认真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向社会公示的制度,做好落实已公布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执收部门对设立依据、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不执行收费目录公示制度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取消并停止收费。
2.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对企业密切关注的经济运行中供求矛盾突出、垄断经营的部分行业乱收费、乱加价问题的专项治理。继续对工商、质监、煤监、安监、药监、税务、环保、铁路、水利、电力、海关等重点部门涉企收费进行专项检查。集中整治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乱收费、乱摊派以及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3.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的治理。进一步完善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培训的各项措施,重点治理没有颁证资格或者没有达到颁证要求却乱发牌、乱卖牌的中介机构和市场欺诈型评比排序活动,对组织职权型评比排序活动的单位及主管领导依法严肃处理。有关部门对涉及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举报要调查核实并依法严肃查处。
4.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利用政府行政资源的规范治理。一是认真解决和处理中介机构与政府机关脱钩问题。二是认真解决和处理政府部门将依法应当履行的行政职能转移给中介机构或行业、社团组织,变相向企业收取服务性费用的行为。年内要对中介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影响力或自身垄断地位变相对企业强行服务、变相强行企业入会、变相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广告、搞宣传进行乱收费的行为开展重点清理整顿和严肃查处。
5.企业年检(年审)和报表制度清理。重点是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核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继续进行清理,需保留的尽可能合并。年内对在年检时搭车收费、乱订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和严肃查处。
(二)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1.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21号)和农业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审计署《关于印发〈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农企发[2001]20号),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开展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治乱减负政策的宣传,增强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加大清理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收费项目的工作力度。一是全面清理和取消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的歧视性收费规定。二是检查收费项目公示情况和对已取消项目的落实情况。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有权部门的执法行为,对违反规定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乱收费的举报案件进行严肃查处。
3.加强向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执收执法的监督管理。以中小企业为主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省级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网络。
(三)巩固扩大道路收费站点整顿和向机动车辆乱收费治理成果。
1.进一步整顿道路收费站点。重点复查已撤销的收费站收费设施拆除情况、非收费的道路捆绑到收费道路进行变相收费、借转让之机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等情况。结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加强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统贷统还”政策研究。积极推进公路联网收费,加强收费公路总量控制及城市贷款道路收费方式改革。
2.继续清理涉车收费项目。对已取消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督查,防止反弹。继续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坚决纠正以罚代纠、以罚代管行为。
3.加强对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切实减轻企业和车主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负担。对综合性能检测要认真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低,属于行政性收费的,要坚决取消。对强迫车主定点修理和调试、弄虚作假、乱检测、乱收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4.增强执法意识。除公安交警、交通路政、稽征、运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在公路上检查车辆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上路拦车检查和收费罚款。规范“治超”期间的执法行为,防止在“治超”工作中出现新的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5.继续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对鲜活农产品实行通行优惠,切实做到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损耗、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继续开展多种方式检查。认真开展“三查、三抓”活动,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和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明查和暗访、督促检查和实地调查处理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做到有部署、有查处、有落实,确保治乱减负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组织好针对性专项检查。由各级监察部门牵头,各级审计部门配合,选择企业反映强烈的市(州)、县(市、区)、部门和收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健全各级信访举报制度,完善和加强减负办、主管部门与企业三级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治乱减负监测、联系制度及监督员制度的作用,形成广泛的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
3.对已发生的“三乱”案件要认真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以案说法,以案警人。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公开曝光并坚决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取信于民。对敢于办案、清正廉洁、认真负责的治乱减负工作干部要大力支持,鼓励其继续做好工作。要建立重大案件回访制度,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的处理结果要进行回访,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五)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1.认真贯彻全省工业强省会议精神,推进企业治乱减负立法工作,使企业减负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拓展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领域。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2.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纠正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现象。
三、目标责任
(一)各市(州)目标责任。各级务必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治乱减负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年终考核机制,确保治乱减负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减负工作成员单位要对所管辖的市(州)、部门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组织好对重大案件的查处。
(二)省级有关部门目标责任。
1.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3]25号),组织建立省级非公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及时发现和协调处理企业负担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风评议工作深入开展。首批在我省部分煤炭企业先行试点后逐步推开。
2.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物价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清理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3.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继续抓好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
4.由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经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等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协会、学会、研究会进行整顿和规范,切实抓好各级各类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力求取得阶段性成效。
5.由省国资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加强国有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落实国有企业改制的各种优惠政策,做好国有企业剥离中的相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6.由省统计局牵头,省经委配合,进一步开展对各类报表上报工作的清理工作,该取消的取消,该保留的尽量合并。
7.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乡企局(中小企业局)、省商务厅、省招商引资局、省旅游局等部门按照国发[2005]3号要求深入开展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建立减负工作网站,开辟交流服务平台,加强治乱减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维权意识。
8.由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商务厅等部门配和“三农”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回头看”活动,完善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针对新情况提出工作新思路。
9.由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向企业的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行为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三乱”案件;检查督办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开展对执收执罚部门的评议工作。
10.省审计厅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年度审计工作对“三乱”问题进行审计检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分别于今年7月1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目标完成情况送省减负办汇总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