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9]104号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四川省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重大部署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8〕72号)要求,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扩大农村消费,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大力推进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
二、项目和责任分工
(一)整顿和规范农资生产环节秩序。(责任单位:质监、农办、纠风办、公安、水利、农业、工商、农机部门)
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使农资生产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农资生产单位守法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因农资质量问题引发的农业生产事故大幅度下降。
工作措施:加大对农资生产企业的执法检查和巡查力度,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重点抓好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和集中整治。以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产品标识标签检查、产品质量抽检为重点,在农资销售高峰和农资集中生产、销售区域开展专项治理。对化肥区域性质量问题,按照“打击、疏导、帮扶、规范”的方针,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实施分类监管。积极开展打假保名扶优工作,为名优农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进度安排:1至2季度部署全年农资专项整治打假行动及开展春季农资打假“三下乡”活动,6月至7月督查各地春季农资打假工作并进行半年工作总结,8至10月开展秋季农资打假,11至12月检查验收全年工作并进行全年总结。
(二)整顿和规范农资流通环节秩序。(责任单位:工商、农办、纠风办、公安、水利、农业、物价、农机部门)
目标:建立农资“经营户口”和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体系;通过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摧毁一批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黑窝点”,吊销一批销售不合格农资等违法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大案要案,切实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争取2009年实现农资投诉案件在去年的基础上明显下降。
工作措施:加强对农资经营户的动态监管,按照市场监管信息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建立农资商品质量“四制两查”监管体系。根据农时季节及农业生产需要在春耕秋播等农资购销高峰期组织实施定向监测,建立农资质量信息发布制度。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等重点品种,突出县、乡、村级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销售使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资和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依法打击市场存在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识别真假农资能力及维权意识,提高农资经营企业和人员守法诚信意识。强化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工作,着力解决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进度安排: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围绕重点季节、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和重点品种开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及坑农害农行为专项执法行动。3月至7月为部署、实施阶段,8月至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
(三)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及肉类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商务、工商、畜牧食品部门)
目标:突出抓好生猪屠宰管理和农村肉类市场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提高肉品质量,使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村肉类食品安全有明显提高。
工作措施:开展农村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净化农村肉类食品市场。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压缩小型手工屠宰场,继续抓好肉品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农村肉品质量。
进度安排:3月至6月重点抓好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7月至12月在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基础上开展“三绿工程下乡”,提高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率。
(四)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工商、监察、纠风办、商务、质监、食品药监部门)
目标:通过规范和整治促使商品销售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畅通农民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违规违法行为的渠道,建立受理、查办、反馈等工作制度和农村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机制,帮助农民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
工作措施: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即监督网、供应网)建设,规范药品进货渠道,依法查处假劣药品,保证农民群众用药安全。开展农村食品、药品市场整顿年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水产品、禽蛋、奶制品、烟、酒、酱油、食醋、食用盐、糕点、药品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种的整治。以农村集市和药店、食品店为重点,严查经销不合格药品、食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药品、食品市场安全。将“一会两站”(即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纳入新农村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总体工程,利用基层远程教育网等社会资源建立“12315”城乡远程维权平台,为农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完善农村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
进度安排:3月至12月同步开展上述工作并分别进行半年小结和全年总结。
(五)规范农村粮食收购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粮食、工商、质监、农业、监察、纠风办、物价部门)
目标:通过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促进农村粮食收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工作措施:严格检查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和收购政策执行情况,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收购主体的合法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同时依法促进救灾粮及时足额发放。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者在收购场所是否公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收购品种、质量标准、价格,并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并载明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是否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并及时足额支付购粮款及有无“打白条”、违反规定代扣代缴各种税费现象;是否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
进度安排:5月至6月开展小春收购专项执法检查,9月至11月开展大春收购专项执法检查,在跨季节粮食收购中采取随机、不定点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执法。
(六)规范农村商品市场流通渠道。(责任单位:商务、供销、农办、发展改革、工商、质监部门)
目标:大力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新建、改造一批配送中心,规范发展经营服务网点,更新、改造、升级网络管理系统,提升网络管理现代化水平;通过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 “家电下乡”活动,建立并落实商品质量责任制,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农村,为广大农村居民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工作措施:认真组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开展“保安全、促消费”活动,充分发挥规范农村市场主渠道作用,加强对进货渠道的管理,严把进货关、配送关、销售关。帮助承办企业提高农家店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的责任,做好农村市场消费安全工作。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下乡”商品的监管。做好“三绿工程下乡”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生产上自我约束、购物上自我防范、消费上自我保护”的意识,让绿色消费意识深入人心。加大建材市场监管,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完善登记管理程序,创新登记服务制度,促进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建立无照经营查处规范工作有效机制和实施退出机制,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注销或者吊销其许可证。做好打击传销工作,提高农民群众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能力。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监管,将商品市场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准则和规范体系、监管机制模式加快延伸至农村市场,开展对乡镇集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试点示范活动。
进度安排:3月至4月做好宣传动员并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网点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商品质量整治,5月至8月重点加强对商品配送率、进货渠道检查督促,9月至12月着重引导、支持承办企业加强配送体系建设,建立经销商品质量自我约束与监管长效机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事关农业安全和农村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对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实行专项督查,确保《方案》有计划、按步骤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各责任部门要加强衔接沟通,定期通报情况,齐心协力,团结合作,围绕本部门牵头和承担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制订实施细则,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抓好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方案》中的目标任务。分工项目有两个以上责任单位的,由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牵头负责,其他责任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向牵头单位报送相关工作情况。
(三)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工作联络、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机制。由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的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各单位于4月、7月、10月和12月第1个工作日前将分工项目实施情况报工商部门汇总经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同级党委督查室、政府督办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