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四川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
川办函〔2011〕12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标志着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更加规范、日臻完善。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条例》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要求,从我省行政执法实际出发,对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及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作了比较系统的规范,对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研讨、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和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要深入细致地学习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各地、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将《条例》的学习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政府通用法律、法规的学习相结合并纳入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岗前和定期培训考试内容。各级政府向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要增加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内容,要把《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组织行政机关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在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的基础上公开执法目标、范围、权限、程序、标准以及应当承担的执法责任。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组织开展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并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要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依法严肃追究执法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
三、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设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是一种事后监督制度,通过对案卷的评比检查,反映并体现执法活动的过程、结果和执法水平、质量,由此实现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要求,根据《条例》规定,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已经建立了评查制度的要进一步完善,使案卷制作、归档更加规范,制订的评查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案卷评查结果要与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惩处等直接挂钩并落实责任追究。
四、认真做好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是政府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的一种方式,是政府法制监督中的日常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情况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败诉情况和国家行政赔偿情况进行统计,通过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带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和对策,使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制度成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手段。
五、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执法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通用法律知识和专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执法。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确认其执法资格,已在行政执法岗位履行执法职责的要坚决调离。各地、各部门要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做好2011年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的同时,厘清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人员使用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情况,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
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同时赋予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10项法定职责。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能否全面、正确地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能否顺利实施和依法行政能否得到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将行政执法监督所需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综合预算予以保障。
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检查职责,对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适当等情形要依法予以处理;对监督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合法、公正、程序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