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5]27号 二○○五年七月一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
为充分发挥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桥梁、窗口作用,切实加强与兄弟省(市、区)的联系,大力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适应我省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不含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一)保留省政府驻上海、福建、浙江、云南、新疆、广州、沈阳、武汉、深圳、重庆等10个办事处(各驻外办事处联系的地域范围见附件1)。其中保留福建办事处设立的福州联络处、保留沈阳办事处设立的大连联络处。
撤销省政府驻海南办事处,其职责并入广州办事处,广州办事处设立海南联络处。撤销省政府驻广西办事处,其职责并入云南办事处,云南办事处设立广西联络处。浙江办事处设立温州联络处。
(二)将省建设厅驻上海、云南、新疆、武汉、重庆的建筑管理处分别整合进省政府驻上海、云南、新疆、武汉、重庆办事处,在办事处内设立劳务及建筑管理处(增挂四川省建设厅驻上海、云南、新疆、武汉、重庆联络处牌子)。省建设厅驻北京、海南、西藏、陕西、贵州建筑管理处暂时维持现状,待时机成熟后再作调整。撤销省科技厅驻海口联络处,原核定的事业编制予以收回。撤销省商务厅驻广州外贸办事处,其相关事宜待该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后再予办理。省卫生厅、省就业局自行设立的驻外机构一律撤销,其遗留问题由省卫生厅、省就业局处理。
二、事业编制、人员控制数和领导职数
核定10个办事处领导岗位(主任、副主任、各处处长),关键岗位(会计、出纳)事业编制92名,人员控制数98名(见附件2)。新增人员由省招商引资局或省级部门轮流派驻,定期交流。
各驻外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各办事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依据内设机构数共核定36名(详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性质、机构(含内设机构)规格、财政预算管理体制、使用事业编制的人员管理以及党的工作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0]141号)规定执行。
(二)各驻外办事处主要工作职责的确定,仍按川办发[2000]141号规定执行。省政府驻上海、云南、新疆、武汉、重庆办事处工作职责增加:承担省内建筑队伍在当地有关的管理工作;组织输出本省建筑劳务、对外承包工程等有关工作;为建筑队伍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沟通服务等。
(三)驻外办事处内设的劳务及建筑管理处,其编制、人员、经费、日常工作等由办事处统筹管理;建筑管理业务工作由省建设厅指导,省建设厅可对其下发文件,布置、检查业务工作。该处处长由省建设厅选派,省招商引资局任免。
(四)改革后,对未能使用事业编制的办事处原国家正式职工实行“老人老办法”,保留身份,只出不进,逐步消化,这部分人员暂时使用人员控制数。在人员控制数内聘用的人员,在聘用期间,经费由财政拨付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按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新参加工作聘用的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五)此次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没有硬性分流任务,其人员不享受2000年省政府机关机构改革时的人员分流政策。
(六)为解决驻外办事处多年遗留的非领导职务晋升问题,对现在在驻外办事处工作,符合晋升非领导职务条件的人员,根据职位设置和空缺情况,在改革中给予及时解决。
(七)省级有关部门要从全省工作大局出发,积极支持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要加强监管,明确债权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稳妥地推进办事处机构改革。省招商引资局要结合这次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机构改革,采取有力措施,规范办事处的管理,提高办事处人员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办事处窗口作用,为四川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四川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联系的地域范围表(略)
2.四川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