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
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6]200号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
投资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近年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较快增长态势,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多数市(州)把2006年确定为“项目年”,加大投资力度,促进了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7.7%,增速提高了7.9个百分点。目前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基本上反映了全省投资增长的实际状况和总体趋势,但个别地方由于攀比出现了部分投资项目统计数据失真现象。为正确反映我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态势,监测宏观调控政策的真实效果,现就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能否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投资领域的现状与变化趋势,事关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十分关注,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并着手全面清理新开工项目。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的领导,把提高投资统计数据质量作为投资工作的重要任务,责成统计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数据的审核。发展改革、经委、统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构建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完整的项目库,协助统计部门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对控制行业30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各地统计、发展改革、经委要共同审核,由统计部门统一上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二、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坚持依法统计
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不得随意改变统计起点、扩大统计范围和统计内容,不得随意填报统计指标。除国家制度允许可以打捆的项目以外,一律不许通过打捆方式变相扩大统计范围。要统一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方法,建筑安装投资额不得按资金到位或资金支出量计算,报告期以前形成的工作量虽未纳入当期统计但也不得计算报告期投资额。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支持和保障基层单位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坚决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对虚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报数据、以少报多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数据审核,防止项目虚报
各地发展改革、经委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衔接,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和核实,特别要严格新开工项目审核。同时要加强项目单位的统计基础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工作的意见》(川府函[2006]114号)要求,按照“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账”的基本标准落实好项目单位的统计工作条件,做到数出有据。全省统一规定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要有项目单位上报的原始基层报表;其他单位和部门代填的报表必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各地统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核实项目数据,对部分项目还要进行实地抽查或电话直接核查。凡没有填报电话号码或号码错误的项目,各地必须进行核实,否则视同虚报处理。
四、搞好业务培训,加快投资项目信息系统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对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统计观念,提高业务素质,努力保证源头数据质量。省统计局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对全省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6]20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要求,省统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尽快建立和完善四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系统,整合各部门信息资源,提高投资信息的网上采集、网上监测、网上管理和网上发布水平,同时解决相应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