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戏曲名家工作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文旅发〔2021〕92号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厅直有关单位、机关各处室:
《四川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已经中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30日
四川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2号),实施振兴川剧和曲艺工程,发挥戏曲名家专业优势和传承示范带动作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厅)决定设立一批四川省戏曲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戏曲名家,是指思想政治坚定、社会影响广泛、艺术造诣深厚、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四川戏曲发展动态和发展趋势,成就突出、业界公认的高层次戏曲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室,是指依托全省戏曲院团等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由戏曲名家领衔的戏曲传承和人才培养工作平台。
第四条 工作室每年设立不超过10个,按照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部门审定等程序确定,管理期为三年。原则上同一名家工作室的设立不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一届。
第二章 职能与职责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工作室设立管理工作,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监督检查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开展考核验收工作。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承担。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厅直属文艺单位、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工作室申请单位,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工作室申报,并统一向文化和旅游厅申请。
第七条 工作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戏曲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戏曲传承及人才培养。发挥传帮带作用,参与经典传统剧目、折子戏复排,在戏曲创作研究、教育教学实践中传承戏曲技艺,培养戏曲人才。
(三)戏曲普及推广。参与戏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组织或参与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演出、讲座、研讨等戏曲普及推广活动。
(四)戏曲创作研究。推动戏曲剧目创作,孵化优秀戏曲剧本,提升戏曲创作质量,开展戏曲理论研究,承担戏曲研究课题,组织戏曲资源挖掘、收集、整理、保护、利用。
(五)决策咨询参谋。为戏曲传承发展献言献策,提供参谋咨询、意见建议等智力支持。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工作室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完善。
(二)戏曲人才密集,年龄、梯队、专业等结构合理,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戏曲人才。
(三)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地、人员等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四)有可持续的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技艺传承等项目支撑。
(五)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室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六)文化和旅游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作室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违规、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三)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实质性工作;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户籍为四川省或长期在四川省内工作生活;
(六)具备以下1、2类条件中任意一项,或3、4类条件中任意两项,或3、4、5、6类条件中任意三项:
1.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工程入选名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获奖者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重点扶持剧目主创人员;
3.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名录剧目、剧本扶持工程入选作品主创人员,全国地方戏曲曲艺展演等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重要展演入选作品主创人员;
4.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中国曲艺牡丹奖获奖者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
5.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四川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四川艺术节文华奖剧目奖、表演奖获奖者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
6.其他同等荣誉或成就。
第十条 工作室的设立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文化和旅游厅直属文艺单位或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报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等材料。
(二)单位推荐。文化和旅游厅直属文艺单位、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汇总本单位、本地区工作室申报材料,统一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三)资格审查。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根据工作室申请人和责任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受理并审查申报推荐材料,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进入评审。
(四)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或委托相关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场或网上审阅申报资料等方式开展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五)网上公示。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结合推荐申报实际,提出年度拟资助设立工作室建议名单,并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六)确定结果。建议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文化和旅游厅务会议审议确定工作室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室领衔人必须按照申报材料所承诺的事项以及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做好工作室建设实施情况原始记录,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工作室在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工作室领衔人提交书面申请,由申请单位报文化和旅游厅同意:
(一)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完成工作;
(二)实施内容有重大变化;
(三)资助经费预算有重大调整;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工作不能继续开展,申请终止资助;
(五)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第五章 经费与使用
第十三条 工作室在管理期内,可按规定每年向文化和旅游厅申请适当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开展戏曲传承普及、人才培养等工作中产生的劳务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等必要的费用开支。
第十四条 补助经费不直接拨付工作室领衔人本人,由申请单位代管,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工作室领衔人及申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工作室领衔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工作室领衔人应在申请单位监督指导下,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六条 工作室领衔人及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主动配合接受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工作室领衔人与申请单位共同整理项目收支账目,如实填报经费决算。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厅对工作室建设实施、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中期评估、结项验收,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工作室续建、终止或撤销、结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工作室领衔人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在管理期内向文化和旅游厅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在管理期届满后提交结项验收书面申请和成果材料。
第十九条 工作室领衔人及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撤销工作室,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出现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等政治导向问题;
(三)违背公序良俗;
(四)实施内容与申请内容严重不符,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五)经延期仍不能完成工作;
(六)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规定;
(七)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八)年度考核评估不合格;
(九)不配合文化和旅游厅管理;
(十)其他违法违规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