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函[2004]198号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280元(每日13.38元);
(二)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三)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四)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3.10元;
(二)每小时3.70元;
(三)每小时4.30元;
(四)每小时4.90元。
各市(州)政府应从上述标准中选择确定适合本地实际的标准公布实施并于9月1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