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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

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川府发[200753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城镇水环境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现就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

近年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城镇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得到控制,岷江、沱江等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我省城镇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污水处理总量不足,生活污水处理率偏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不同程度存在管网不配套、运行不稳定、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负荷不足50%,水污染仍很严重,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仍很艰巨。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作为落实污染减排任务、提高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污水处理厂建设目标:按照“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建设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300万吨,全省每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0万吨。到2010年底,全省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5%以上。已经开工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工期按期完工,投入运行;尚未开工的,2008年底前完成可研、土地预审等前期工作,按国家规划要求,争取2009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污水处理厂管理目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设施不配套的,要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限期完成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脱氮除磷等设施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污水供应充足的,实际处理必须在一年内达到处理目标。设计能力超前的污水处理厂要分年度达到处理目标。所有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地表水功能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现有规定排放标准,必须限期整改;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在70%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本行政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公众参与的城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镇生活污水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规划和审批工作,争取国债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监管工作,监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污水资源化的统一规划和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质量,对排放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同意制度,对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确保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符合水功能区划、防洪规划的要求,加强自备水源管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落实收费政策,加强价格监管;监察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管实施监察,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情况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严肃查处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防止损失浪费。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共同把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创新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机制

创新污水处理厂建设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投资主体之一,要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配套资金落实到位。要把污水处理设施作为重点工程,城建资金要优先安排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的资金,要安排部分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污水处理设施使用国内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尝试以发行市政债券、建立行业基金等方式进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融资,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代建制。

创新污水处理厂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650号)精神,深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改革。鼓励各地以资源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组建供水排水一体化的企业集团,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专业性公司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要以招、拍、挂等方式确定经营者。进一步分清和明晰政府各职能部门与经营者的关系,实行政企分离,建设部门与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建设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20083月底前全面完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化经营规范,使其真正成为多元化投资、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到位。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06号),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到20086月底,三江流域(岷江、沱江、嘉陵江)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收费水平不得低于0.8/立方米,其余市()、县(市、区)不得低于0.6/立方米;已开工建设、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县(市、区)的污水处理费,其在建期间的综合平均收费水平原则上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不得低于0.4/立方米,县(市、区)不得低于0.3/立方米。2008年底以前,全省平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并根据物价指数和运行成本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经核算,最低收费标准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当地政府应予以资金补贴或政策支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除对特困户、低保户继续采取适当的优惠扶助政策外,不得擅自减免,切实提高收缴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物价、发展改革、建设、环保、水利部门确定。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和建设,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管并实行收支公示、公告制度。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将剩余资金优先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将纳入市()年度目标考核,纳入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对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未完成目标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实际处理水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处理不达标的地区,省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安排补助资金,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评,暂缓审批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立项、备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管理、成本核算、处理效果进行定期监审,建立污水处理企业经营年度公报制度,公开相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要求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由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挂牌监管,限期整治;严格实施城镇排水许可制度,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管网,禁止接纳超过处理能力或接纳不符合处理工艺的工业污水,以保证污水收集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管,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依法做好排放污水的申报登记工作。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要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未经处理排放要从重处罚。建立污染减排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运行实绩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监管,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污水处理厂依法进行处罚。

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严格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建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申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城镇污水处理正常运行。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建设、水利、环保、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城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污水处理收费办法,于200712月底前将实施意见报省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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