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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
普查的通知



  川府发〔2013〕48号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的通知》(国发〔2013〕9号)要求,将于2013年至2015年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为全面掌握我省地理国情现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需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我省开展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内容

  (一)普查对象。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

  (二)普查内容。一是自然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地形地貌、植被覆盖、水域、荒漠与裸露地等的类别、位置、范围、面积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状况;二是人文地理要素的基本情况,包括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的交通网络、居民地与设施、地理单元等的类别、位置、范围等,掌握其空间分布现状。

  二、普查时间及进度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5年6月30日。

  (一)普查工作准备阶段(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主要落实普查机构、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宣传动员和物资准备,组织专业队伍,收集资料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普查工作实施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主要完成普查底图制作、数据采集与处理、外业调查与核查、标准时点核准、数据集建设等工作。

  (三)普查成果整理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主要完成普查信息的整理、汇总、统计分析,完成普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形成普查报告,上报普查成果。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这次普查工作作业范围广、涉及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第一次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地区普查所需的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与相关资料,并对普查实施单位在后勤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

  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工作任务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基础测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时报送普查所需数据资料,认真开展普查工作,确保基础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不得拒报、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普查工作中的涉密资料和数据要严格保密。

  (二)确保普查质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订质量控制工作实施细则,对实施方案制订、专业队伍组织、业务培训、普查底图制作、数据采集与处理、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集建设、标准时点核准、检查验收、成果审核发布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省地理国情普查专业网站,各级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地理国情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宣传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参与普查工作;要大力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监测机制。以此次地理国情普查形成的本底数据为基础,形成我省地理国情监测常态化。充分利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卫星导航定位、统计分析等先进技术,定期开展全省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全省地表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等变化数据,进行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形成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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