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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

信息化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继续施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部

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

评估办法》的通知

川建行规〔2024〕1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评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6日印发的《四川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办法》(川建行规〔2018〕2号)需继续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附件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

保障能力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技术标准和组织管理机构,提升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实现部品部件生产系列化、标准化,保障装配式建筑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的监督工作。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的具体监督工作。

法律法规对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加工、制作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相关部品部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评估。

第五条 申请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的企业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部品部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场地。

(二)具有部品部件生产质量、安全、技术、检测和管理等组织机构。

(三)具有符合产业现代化发展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和机械设备。

(四)具备部品部件生产经营质量保证体系、技术体系、标准体系。

(五)具有完善的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制造过程各环节的质量信息可追溯制度。

(六)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生产作业人员。

(七)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及环保条件。

(八)具有与部品部件生产相适应的试验室,并出具部品部件检测的质量证明文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进行部品部件检测的质量证明文件。

(九)混凝土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保证应符合《四川省建筑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及质量验收规程》DBJ/T008-2015的相关要求。

(十)装配式钢结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保证应当符合《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的相关要求。

具体条件以附表1、附表2规定为准。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程序:

(一)申报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登入四川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平台,进入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二)初审

企业网上申请填报材料后,由评估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三)现场核查

通过初审后,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到生产企业及应用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查专家应对其核查过程和结论负责。

(四)公示

对通过评估的生产企业,在四川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推进平台和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实申请企业在申报环节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两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企业的评估申请。

(五)发布

公示期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后,公布通过评估的企业名录及其生产的部品部件目录,供社会查询。

第八条 企业名录及其生产的部品部件目录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推荐目录中移除:

(一)部品部件技术及生产工艺已经落后,不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淘汰的。

(二)部品部件的质量安全发生多次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日常监督检查不满足质量与安全标准要求的。

(四)部品部件在工程应用中被认定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第九条 通过评估的企业,应在签订部品部件供应合同并开始履行合同后一个月内,在评估系统中填报合同内部品部件交付情况,分阶段接受监督检查,确保部品部件质量处于监督受控状态。

第十条 通过评估的企业,发生地址变更、部品部件种类或新增种类、企业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应当主动申请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质量保障能力评估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评估进入推荐目录中的部品部件,工程设计单位应优先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中依法推广使用;优先参与制(修)订全省制有关定额、计价规定,在省工程造价信息中发布造价信息;优先推荐参加工程评优;享受我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及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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