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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
  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2〕35号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深刻认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十一五”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但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当前我省正处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的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存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不断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任务相当艰巨繁重。

  (二)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各地、各部门必须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形势下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把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思想和工作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把安全真正作为加快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建立完善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不断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四)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切实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

  ——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监督

  (五)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足额保障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技术改造,确保各项安全系统和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要建立完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运用经济调控手段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工作奖励制度,对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企业内部安全质量标准体系,推进企业安全制度化和规范化,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加强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把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经营决策中,落实到生产计划中,落实到每个职工的作业过程中;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

  (六)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深入研究分析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问题,科学把握经济社会运行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规律、新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真正做到“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患于未然”。要从转变政府职能、突出公共管理入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监督、行业安全管理体制和增加安全投入等问题。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必须把安全与生产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并实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落实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县乡级人民政府“打非治违”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建立分级分层负责制,及时查处、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包括已关闭又开工的)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县(市、区)相关部门报告。对经县(市、区)相关部门现场核查认定属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必须责令企业限期停产,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到位。

  (七)切实履行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积极探索建立安全与生产相协调、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效能建设和能力建设机制,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效率。充分发挥综合监管部门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作用,强化行业管理部门的责任,形成整体合力。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原则,明确检查人员隐患排查责任,建立健全检查人员问责机制。

  要对各类企业实行科学评估,建立重点企业安全监管制度,集中力量对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动态监管。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的原则,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由省直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涉及跨市(州)和多个部门,或是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隐患,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所对应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人制度,对未能按期完成重大隐患整改计划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八)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完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机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障工作经费。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增强综合安全监管能力和技术管理能力。要科学合理整合资源、整合力量,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配备必需的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各类产业园区和乡镇(街道)要明确安全监管专兼职人员,要依法依规足额配备乡镇安全监管员、船管员、驻矿煤监员等基层安全监管人员,村(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体制机制,切实改进驻矿安监员管理工作。关心爱护安全监管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矿山救护队员,探索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九)认真组织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安全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及相应的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研究制定安全产业政策,加快高危行业企业整合重组,提高行业安全发展水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推动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重大基础工程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能力。

  (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加快《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十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支持安全生产重大工程项目等建设;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用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改善执法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等方面的必要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有所提高。对公共安全隐患要逐一梳理,分轻重缓急限期加以整改。对应当采取安装波形防护栏等措施治理的道路交通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要在“十二五”期末整改完毕。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全省安全生产,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安全生产投入体系。落实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税费优惠减免等经济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十二)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严格按照《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和各类产业园区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不能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企业和有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等信息系统,及时掌握项目审批信息,把好安全生产关;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项目,项目审批部门要抄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科技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开展综合交通运输智能化、物联网应用技术、重大危险源监控技术和装备科技攻关,建立和整合码头、车站、矿山、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等视频监控平台,以科技引导我省安全生产科学管理、企业本质安全和产业整体安全水平的提升。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积极推广安全科技先进成果,着力培养安全产业,推进安全生产监测监控、安全防护、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评价、咨询、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鼓励举办安全生产公益活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安全法规知识和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健康等知识,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积极开展创建安全城市、安全社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标准化园区和安全规范化乡镇建设活动,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切实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有效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十五)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加大对企业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和上岗。煤矿等高危行业的主要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新招工人必须先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配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时,要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关。要利用专题培训、干部轮训等多种形式,定期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安全学科建设,支持鼓励高等院校及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开设安全工程类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快四川安全职业技术学院筹建进度,大力开展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进一步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安全专业人才。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展安全知识教育。

  (十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分类指导,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十七)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十八)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整合淘汰安全保障程度低的落后产能,坚决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坚决关闭一批安全生产条件差、产能落后的小企业。

  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水害防治和煤炭资源整合技改,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以矿长为核心,以总工程师为关键的“五长五科五队”安全管理体系;督促煤矿企业改革采煤方法,合理采掘部署,按期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督促煤矿企业不断强化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

  认真组织实施煤炭工业“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小煤矿关停并转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对全省年产6万吨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违法生产、矿权设置不合理、资源枯竭的煤矿坚决关闭,对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经评估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煤矿依法取缔,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坚决不准生产,对技改扩能和资源整合未按规定要求实施的煤矿坚决取消资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力争全省煤矿企业年均产能达到30万吨以上。认真落实“市包县、县包矿”的煤矿包保责任制和责任到人、事故倒查工作机制,以安全大检查推动隐患大整改。深入持久地推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整改不到位或整改后仍无法确保安全的煤矿,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停产整顿的坚决停产整顿,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坚决防止借改造提升和兼并重组之名继续保留。要彻底转变观念,把推动煤矿安全发展与深入实施“两化”互动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彻底改变煤矿企业脏乱差形象和煤矿从业人员形象,实现生产规模化、采掘机械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安全信息化、工业广场园林化、生活设施人性化,努力建设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矿山。要研究制定关闭小煤矿和引导小煤矿有序退出市场的财政经济政策,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实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人、车、路综合治理。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员培训考核的办法,从源头上进一步提高驾驶人员的培训质量。加强高速公路路面管控,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继续强化农村和山区交通的安全监管,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完善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加强尾矿库、井工开采矿山、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安全监管;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学校等重点场所凡是消防安全不达标、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彻底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关闭。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业机械和渔船安全管理。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十九)加大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力度。企业在城区内生产、经营、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从事高空、地下建设施工的,除必须依法获得相关资质外,还必须对从事上述活动区域(包括管道、管线)的地上、地下及相邻区域相关因素进行安全性论证并依法报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查或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问题要进行综合研究,统筹安排,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防范责任体系。推动危险品生产企业搬离城市中心进入产业园区,以优化产业布局,减轻城市工业灾害的威胁。

  (二十)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推进“4611”(即4个国家级、6个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1个省级综合性救援实训演练基地、1个省级综合性矿山排水基地)骨干救援基地建设,加快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各市(州)、县(市、区)要协调组建由当地驻军、武警、消防、安监、民兵预备役、志愿者及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联动互补、密切配合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制订、及时修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信息系统、技术支持系统、专家咨询系统、救援组织系统、后勤保障系统等;要按需配备救援装备,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演练,全面检验各应急救援单位在现场处置、伤员救治、社会动员、交通组织、通信运输保障、舆论引导、善后处理等方面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最短时间内组织领导到位、救援人员到位、技术指导到位、救援物资装备到位。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节假日值班制度,确保畅通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监督

  (二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绩效考核制度。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加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加大考核力度。科学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每年要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要通报绩效考核部门,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对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结果要记入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档案并通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作为选拔任用、奖励惩戒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结果要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在评选先进、优秀、劳模时,应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征求同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涉及个人职务晋升时,对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察。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表现突出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别是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考虑。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省政府安委会牵头制定。

  (二十二)健全完善责任追究体系。坚持责任追究与督事、查人、考纪结合起来,与年终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突破年度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或者年度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市(州),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省政府作出述职检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不得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综合目标绩效考核降等排名。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和行业(领域),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既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又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凡因失职、渎职和监管、检查走过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深挖细查可能涉及的腐败问题。凡是工作不尽职、不落实、不到位的,凡是违规“打招呼”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凡是身陷非法利益格局的,无论是否发生事故,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涉及安全生产的中介机构、咨询专家等的责任,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要加强对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促进企业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省安全监管局要会同监察厅建立健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机制和督办机制,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确保“四不放过”的原则落到实处。

  (二十三)建立完善行业禁入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立档案,重要信息向社会公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四)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制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企业管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安全生产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支持新闻单位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形成“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的行为习惯,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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