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
销售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5〕919号 2015年12月24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适应国家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要求,按照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关部署以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决定放开我省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燃气公司)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未放开由燃气公司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以下简称非居门站价格)前,尚未核定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的地区,燃气公司应根据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的调整和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办法,同步调整其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二、国家未放开非居门站价格前,尚未核定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定价管理权限,适应当前以及自2016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办法。
三、国家未放开非居门站价格前,已经核定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的地区,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上游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构成,并随上游价格变化而同步同幅度调整。
四、国家放开非居门站价格后,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燃气公司通过市场化交易向供气方购买的非居民供气价格,加核定的配气价格构成。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定价目录,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核定燃气公司配气价格,为推进天然气市场化交易创造条件。目前尚未核定燃气公司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的地区,视管理需要可暂将燃气公司现行非居民用气购销价差作为其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放开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支持;要定期收集燃气公司的购气协议、购气价格组成及变化情况、各类用户用气结构比例及变化情况、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要加强对燃气公司的工作指导,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七、燃气公司要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定价机制和价格管理制度,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今后根据国家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进程及新的规定,另文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