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6〕54号 2016年11月28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发展民族教育,是民族地区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现精准扶贫和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和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提升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民族教育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围绕“三大发展战略”,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目标,为实现民族地区全面小康和长治久安提供关键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把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贯穿到民族教育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平等,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优先发展。坚持民族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优先安排、财政资金优先保障、公共资源优先满足的“三优先”原则,夯实基础、补齐短板、缩小差距,保障各族群众共享教育改革和发展成果。
坚持质量提升。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资源,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区域发展和少数民族群众子女接受优质教育需要,增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学生就业创业创新能力。
坚持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区域特点、社会发育程度和教育基础等因素,把解决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进程中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着力办好寄宿制教育、双语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保障。
坚持依法治教。扎实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治校,深入推进“法律进学校”,增强各民族师生法律意识。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严禁在学校建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开展宗教活动。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指标基本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逐步实现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普及学前一年双语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方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学前两年、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5%、75%。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全面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职普比大体相当。高等教育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和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四)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各族学生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坚持不懈抓好法治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法律意识。创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载体和方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覆盖到所有学校。深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增强学生爱护生命、维护健康以及自我保护的意识。
(五)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感。配齐专(兼)职教师,在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开设民族团结教育课,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开设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课程。将民族团结教育教材纳入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范围。在省内师范院校设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培养民族团结教育课教师。
(六)促进各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通过开展区域间、校际间“手拉手心连心”等活动,促进不同民族学生共学共进。积极搭建学生交流交往平台,推动各民族学生相互了解。各级各类学校举办的内地民族班和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原则上要混合编班、混合住宿,共同参与学校管理。
(七)促进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引领,传承建设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材和课堂,引导学生学习、认识各民族优秀文化和风俗习惯,促进相互尊重风俗,相互学习文化,共同推动文化创新。鼓励各类学校加强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合作,将民族优秀文化列入学科专业或校本课程,开展教学和研究,激发青少年对民族文化的热爱,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
三、全面提升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八)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积极推进“一村一幼”建设,帮助适龄幼儿过好语言关,养成好习惯。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幼儿园(班)办园(班)条件,提升保教水平,让民族地区适龄幼儿能享有相对优质的学前教育。
(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科学布局和配置义务教育学校及资源,扩大县域内优质教育学位供给,解决“大班额”等问题。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缩小城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设具有民族特色的校本课程。通过推行“学校联盟、对口帮扶、远程教育、教师交流”等方式,提升农牧区学校办学质量。依法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完善“五长”责任制。健全学生流动监测和管控机制,降低辍学率,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十)提高普通高中教学质量。继续支持民族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学位。鼓励省内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对口帮扶民族地区提升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深化课程改革,强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加强科技创新意识培养和能力提升。抓好理科课程和实验课教学,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化发展。探索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办学模式,有条件的县(市、区)办好1所普职融通的综合高中。
(十一)提升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国家和省实施的各类职业教育基础建设项目向民族地区倾斜,推动基本办学条件和实训基地达标。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形成与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相一致的专业布局,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现代学徒制试点。支持聘请民族技艺大师、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兼职教师,培养学生工匠精神。深入实施“9+3”免费教育计划,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做好职教集团、民办本科高校和东部发达省(市)对口支援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工作。
(十二)促进高等教育内涵提升。加大对民族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建设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引导民族地区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增设民族地区急需专业,办好师范类特别是双语师范专业及理工科类专业,提升民族特色学科水平,培养双语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增强服务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三)完善继续教育体系。加强对民族地区城乡社区教育的指导。支持民族地区建设以卫星、互联网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教育及服务平台。加强对民族地区未就业群体的培训,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在民族地区开办老年教育、农民工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区建设,推动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巩固扫盲成果,提升农村青壮年文化素质。
(十四)重视特殊教育。以市(州)为单位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人口在30万人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可单独举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改善普通学校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随班就读和特教班教学质量。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职业教育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重点提高学生的生活技能和就业能力。
四、全面优化少数民族人才培养机制
(十五)落实好专项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好国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省内少数民族预科计划,做好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等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招生工作。
(十六)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基于统一高考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完善民族地区高考加分优惠政策和高校民族预科班招生办法,探索实施高校民族预科阶段结业会考制度。
(十七)提升内地民族班教育及服务水平。进一步办好内地民族班,坚持“严、爱、细”原则,推行内地民族班“一对一、一对多”的全员育人导师制。有条件的学校可选配政治素质高、懂双语的少数民族教师参与学校管理。完善后勤服务保障,提升教育及服务水平。
(十八)强化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加大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就业指导力度。落实基层就业学费奖补政策,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到民族地区、到基层就业。发挥双语毕业生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在公务员录用、教师聘用中用好双语人才特殊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力度,实行“一人一策、精准帮扶”。落实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代偿政策,鼓励民族地区毕业生应征入伍。鼓励企业和对口援建项目吸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毕业生就业。
五、全面加强薄弱环节建设
(十九)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科学编制寄宿制学校布局规划,加大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配足设备设施和后勤管理人员。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强化禁毒防艾和反渗透教育,确保各民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十)提升双语教育质量。依据法律,遵循规律,因地制宜地办好双语教育。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以民汉双语兼通为基本目标,健全双语教学体系。支持双语学校标准化建设,强化双语教材建设,支持编译学前教育及中小学双语教辅材料,开发双语乡土教材、校本教材及音像教材,不断提升双语教学质量。
(二十一)加强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配齐体育美育教师,开齐开足体育艺术课程。深化学校体育、美育综合改革,创新育人形式,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提高体育、美育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综合素养。
(二十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动态调整中小学教师编制,在事业编制总量内,适度增核民族地区中小学校教师编制。加大省属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和“特岗计划”实施力度。支持各地与师范院校合作,培养“一专多能”乡村教师和双语教师,实行教师招聘倾斜政策,形成教师培养补充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均衡配置城乡教师。完善教师培训体系,落实全员轮训制度。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待遇,职称(职务)评聘和生活待遇向乡村教师倾斜,落实民族地区贫困县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加大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力度。对在民族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教育工作者给予表彰。
六、全面提升保障水平
(二十三)完善经费投入机制。中央、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继续实施好《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等重大教育工程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民族教育发展,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
(二十四)提升学生资助水平。在实施好免费义务教育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全面实施民族自治地方十五年免费教育。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鼓励普通高校设立校内奖助学金。
(二十五)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注重运用信息技术助推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推进民族地区教育信息化,抓好网络课堂和智慧校园建设,全面推广直播式、录播式、植入式等网络教学模式,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向薄弱地区、薄弱学校覆盖。加强教师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鼓励教师利用信息技术创新教学模式。
(二十六)加强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健全教育科研机构,完善支持机制,全面提升民族教育科研与教研水平。组织省内民族教育研究力量,构建跨地区民族教育科研平台。强化民族教育重大理论和政策研究,打造四川民族教育的新型智库。
七、全面加强民族教育的组织领导
(二十七)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加强民族教育组织领导,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民族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核心领导作用。全面提升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
(二十八)全面落实政府职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细化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落实。省级相关部门(单位)要落实统筹协调责任,加强工作指导。教育部门要统筹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推动各项措施形成合力;要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切实解决部分地区教育资源闲置等突出问题。各级要加强民族教育政策和发展成果宣传,提高广大师生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思想渗透的能力,确保教育战线安全稳定。
(二十九)提升对口支教水平。创新以智力支教为重点的对口支教工作,实施好“千名干部人才援助藏区行动”、“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和“藏区千人支教十年计划”,帮助民族地区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三十)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督导制度,配齐专兼职督导人员,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教育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工作顺利开展。强化双语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督导评估工作,确保党的民族教育政策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