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
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5]46号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决定对全国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州)、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为切实做好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现将《四川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开展城乡规划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到2007年底基本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城乡规划法规政策体系框架,城乡规划管理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廉洁自律意识增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
(二)城乡规划编制和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提高,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得到加强,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城乡规划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全面实行,规划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四川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其任务是了解、收集、汇总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并向省领导小组报告,以及对受理的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转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等日常具体工作。
(二)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工作安排
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三个阶段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各地要按进度扎实开展工作,务求取得成效,并接受省领导小组的检查。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2月)
1.成立省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全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2.各市(州)、县(市、区)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工作方案,对本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由市(州)将本地(含所辖县、市、区)情况汇总后,于2006年2月底前报省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3月—2007年6月)。
1.2006年3月—6月,各市(州)、县(市、区)全面开展自查工作,针对监察重点范围和主要内容,以及群众反映的重点和热点,查找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排查违法违纪案件,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于2006年6月15日前由市(州)将汇总情况报省领导小组。
2.2006年7月—12月,各市(州)、县(市、区)针对查找出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限期整改,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于2006年12月15日前总结初步整改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由市(州)领导小组汇总情况后报省领导小组。
3.省领导小组在2006年底前,召开会议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并将全省情况报建设部和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同时,对工作进展缓慢和工作开展不力者予以通报批评,对各地移送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4.2007年1月—6月,各市(州)、县(市、区)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针对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委员会运行等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建章立制,对照工作目标对本地区工作成效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情况报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式采取各市(州)交叉检查与省领导小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
1.2007年7月—9月,各市(州)、县(市、区)对本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各市(州)领导小组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工作情况总结汇总后,报省领导小组。
2.2007年10月—12月,省领导小组在各市(州)总结的基础上,对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按有关程序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级有关部门衔接后,表彰先进,通报各地工作情况,并将全省总结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按照建设部、监察部《通知》要求,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层层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并充分利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全面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高效能监察的针对性。根据建设部、监察部《通知》的要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州)、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4个方面,共22项具体内容。各地要按照建设部、监察部《通知》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以及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抓住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管等主要环节,特别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实施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情况,以及规划“一书两证”发放和规划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城市规划委员会运行情况,以及今年以来城乡规划对住房建设和房屋拆迁的调控成效进行重点检查。要通过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可采取规划管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自查、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和征询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评议、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查找问题,根据查找出的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整改措施,并以排查和处理违法违纪案件为突破口,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深入开展。
各市(州)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检查指导。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要对派驻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情况进行督察,发现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应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报告。
(三)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并重,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分工合作,对规划督查、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经查实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不认真自查并主动纠正问题,或者违纪违法干预规划、管理混乱、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针对效能监察工作中查找出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并加快建章立制,完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规范行政许可等行政审批工作程序,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听证制度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提高社会公众参与性和规划审批的透明度,加强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监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通过强化行政监督、健全内部监督、完善社会监督,逐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长效机制。
附件:
四川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