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四川省2005年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工作要点》的通知
川办函[2005]105号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省建设厅《四川省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
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2005年是实现国务院确定的3年清欠总目标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精神,充分认识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同时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狠抓落实,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今年清欠目标实现。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对解决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负总责,凡逾期未能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经委、财政、建设、教育、交通和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市政工程、教育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工业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欠工作。
二、解决拖欠的主要措施
(一)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
1.属于使用中央政府投资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用于工程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政策性收费等,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偿还相应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2.属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并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偿还拖欠工程款。
3.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财政性资金,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同时将上级财政增加的对本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超收收入优先用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
(二)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并进行公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足额还款。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企业已经变更、解散无法追索项目直接债务人的,要认真分析并明确、落实出资人等相关方以及施工企业的责任,找出解决拖欠的办法。
(三)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对判决的执行。对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加快清欠进度。
(四)锁定网上拖欠项目,注重解决“隐性拖欠”。从2005年开始,省政府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偿还情况作为考核各地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进度目标。各地要把清欠还款的进度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建立项目还款台帐,跟踪每一个项目还款计划的制订、资金的筹集以及还款的落实,确保网上拖欠项目的解决。同时还要加强对项目的排查,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对网上以外项目存在的“隐性拖欠”按项目提出解决方案,将“隐性拖欠”纳入重点监控,分项跟踪监察督办。
三、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一)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管。各级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把规划、施工许可关,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到位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对资金不落实或欠款没有还清的单位,坚决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手续。同时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管理。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供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供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三)加强垫资施工管理。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说明需垫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利息和期限。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建设单位仍不偿还的,当事人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对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垫资施工的企业,银行不发放贷款。垫资施工的企业不得要求分包企业垫资。
(四)完善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在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时,必须按照《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合理收取并确定保证金扣留时间和方式等内容,杜绝建设单位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变相拖欠工程款。
(五)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督促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工资支付制度,改进工资支付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日常监管工作和执法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六)建立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对有不良记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联合制裁。包括不批准其新建项目立项,取消参与土地竞买的资格,停办相关建设手续,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贷款等。对情节严重的开发、施工企业以及项目经理,在其年检时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七)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欠目标完成。偿还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已列为今年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各级政府要将清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督办,特别要加强对拖欠数额较大和还款滞后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督查和监管,对清欠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上级政府在带头清理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开展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督办组,每半年对各市(州)开展清欠工作和执行年度清欠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报告。
(八)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完成清欠任务。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不能执行清欠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