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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减负办关于2004年全省企业

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4]44号 二○○四年四月四日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关于2004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2004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

(2004年4月)

 

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对2004年全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今年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以服务市场主体、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为目标,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三个转变”的战略思想,进一步加大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的力度,在抓落实、抓督查、抓治本上下功夫,确保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取得实效,为四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工作任务

()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1.对各部门收费进行全面清理。今年,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等有关规定,对部门现行的收费逐项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在630日前要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调整收费范围,简化收费办法。对经查实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之外的收费,收费部门要尽可能将已收或多收的费用退还有关企业和个人,不能退还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上缴财政。

2.清理、简化年检和报表,进一步方便企业。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核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改革企业年检制度,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报刊等行为。对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含省政府各项工作的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合并。

3.继续抓好重点部门、重点项目的涉企收费督查等5项专项治理。今年要对税务、环保、质监、药监、工商、海关、铁路、水利、旅游等部门的涉企收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开展整顿道路站点专项检查,严格执行涉车收费和道路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协会、中介服务机构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进行检查,坚决制止乱设卡、乱收费等限制商品流通的行为;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的各类收费项目,重新审核收费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由企业委托有资格的实验室完成,各级质监部门对实验室的检验结果应予认可,不得重复检验并收费。

4.进一步清理对企业乱排序、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凡是政府部门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的强制培训,组织者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清理整顿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培训过多、过滥、收费过高,对向企业乱评比、乱排序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5.继续整顿中介服务收费,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收费秩序。按照中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有关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禁止政府部门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

()继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在巩固2003年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的精神,继续清理、取消向机动车辆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面整顿设置在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的收费站点。

1.认真检查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目录落实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已取消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继续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以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重点解决运输代理中的强制代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问题。

2.以城区内的路桥收费站点为重点,继续进行清理整顿,进一步解决一些地方收费站点过多过密的问题。对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减负[200211号文件要求撤销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要坚决撤销,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对我省已撤销的75个道路收费站点进行跟踪,对将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撤销的道路站点进行变相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经省政府批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对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违反国家规定的要坚决撤销,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

3.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车主负担。各地要按照公安部、交通部的部署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管理。一是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严格审核安全技术检测站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停止委托,责令整改。对强制车主定点修理或调试弄虚作假、乱检测、乱收费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取消委托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二是整顿和规范综合性能检测市场。要进一步明确综合性能检测站是社会化的、独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各级运政管理机构不得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站工作人员不得穿着交通行政执法报装,不得强行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测项目。三是整顿和规范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取消,发现乱收费和重复检测、重复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4.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加大治本力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涉车收费和道路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开展整顿道路站点专项检查。继续深化改革,把这项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常抓不懈。要结合四川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探索从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上解决问题,逐步建立收费公路定价听证制度,提高价格制定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逐步实施、推广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加强收费公路总量控制及城市贷款道路收费方式改革等。

()继续加大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全面贯彻农业部等7部委制定的《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农企发[200120)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9),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配合“三农”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进一步抓好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继续组织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逐步完善乡镇企业负担检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切实把中央关于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注重实际调查和研究工作,针对向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制订相应措施,及时整治并防止同类问题的重复发生。

()继续开展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等9部委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四川省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325),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质监部门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定检查计划并将计划报送同级经委(经贸委)和监察、法制部门。临时性、突击性和具有保密性的检查要进行备案。

()深入开展“三查”活动,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的“三查”活动,做到有部署、有查处、有落实。各地区要把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作为治乱减负的有效手段,严格实行“三乱”案件督办制度和重大典型案件通报制度。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督办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治乱减负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组织好有针对性的各种专项检查。选择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部门和收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健全各级信访举报制度,强化减负办、主管部门和企业三级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治乱减负监测、联系制度的作用,形成广泛的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

对已经发生的“三乱”案件要认真组织查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对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认真负责,敢于办案,清正廉洁的治乱减负工作干部要大力支持,鼓励他们做好工作。

()整章建制,推进企业治乱减负进入法制化轨道。继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登记制度、企业内部收费报告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调研分析,切实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企业负担检测联系制度和涉企执收执罚评议制度,建立并强化监测和评议体系,保证和促进企业治乱减负各项任务的落实;继续完善四川省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四川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川工业[20035),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责任制;继续完善对企业检查计划的报送、备案制度,严格控制对企业的重复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交费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企业收费监督管理有关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推进企业治乱减负立法工作。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切实加强对企业冶乱减负工作的领导。全省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关系到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大局,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针对机构改革、人员变动较大的情况,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的建设,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主管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抓好协调、督促和检查。健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

()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各地、各部门减负工作责任。

1.各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分级落实责任制。

2.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物价等部门对各部门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并进行公示;对收费公示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收费登记制度、企业内部收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要结合四川的实际情况,会同物价、交通等部门研究制定我省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规范车辆通行费管理;配合交通等部门完成整顿道路站点、解决运输代理中的强制收费和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的清理、复核、公告工作。省财政厅在20048月底以前和10月底以前分别将清理收费情况和调研分析情况报省减负办。

3.由各级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民政、监察、工商行政、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行业协会向企业乱排序、乱培训、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建立正常的中介服务秩序;会同卫生、质监等部门清理整顿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的各类收费项目,重新审核收费标准;配合交通、财政等部门解决好运输代理中的强制代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问题。

4.由各级交通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建设、财政、物价等部门继续抓好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检查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目录落实情况;以城区内的路桥收费站点为重点,继续清理整顿道路站点;整顿和规范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管理;解决好运输代理中的强制代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涉车收费和道路站点的审批管理制度,开展整顿道路站点专项检查。

5.由省国资委牵头,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继续抓好国有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三查”活动;对国有企业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反馈;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企业改制中减免部分收费的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中的有关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6.由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牵头,会同发改委、经委(经贸委)、法制、监察、商务、招商引资、旅游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进一步抓好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认真贯彻农企发[200120号、川委发[200314号等文件精神,配合“三农”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工作,继续开展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回头看”活动;完善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查处涉及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三乱”案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治乱减负措施。

7.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会同减负办对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含省政府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合并。

8.由各级经委(经贸委)牵头,会同法制、监察部门继续抓好控制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对企业的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各级经委(经贸委)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要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

9.由各级物价、国税、地税、环保、质监、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交通、海关、铁路、民政、商务、水利、旅游等部门对照今年工作任务中5项专项治理的内容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

10.由各级经委(经贸委)、物价、国税、地税、商务、环保、质监、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公安、建设、旅游、文化、新闻出版、卫生、烟草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年检、年度复检和年度审核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取消。改革企业年检制度,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报刊等行为。

11.由各级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治乱减负“三乱”案件进行查处;检查督办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开展对执收执罚部门的评议工作。

12.由各级审计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年度审计工作,选择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部门的收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

13.由各级经委(减负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全面落实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分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目标任务,组织目标考核评议;组织开展企业治乱减负“三查”活动;提出企业治乱减负各阶段的工作意见;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企业治乱减负具体工作;开展专项治理督查;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交费监督管理机制;组织对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抽查;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有关工作动态,做好有关服务工作;认真办理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工作。

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于11月初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省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减负办,省减负办于12月初汇总报省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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