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川办发[2007]48号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按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
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三、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
(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各地要按规定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帐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收入的3—5%确定。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比例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等支出的拨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用款申请文件,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实施完毕。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各地要保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提高比重。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五、严格执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改进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方式。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
式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手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地方国库每月定期对帐,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核对。对逾期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催缴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财政部门的有效缴讫凭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进行土地出让收支统计。
各级国库部门应根据当地财政部门填列的更正通知书,对已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预算级次进行调整并在2007年9月30日前调整完毕。
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以及审计机关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定期和不定期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的;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