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川办函[2005]208号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总结以往相关法规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联合国有关药物管制公约的规定,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经过充分调研和反复论证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医疗实践和临床应用中具有广泛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又具有不同程度的药物依赖性,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会产生身体依赖或者精神依赖,流入非法渠道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鉴于其双重性质,《条例》确立了一方面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人民群众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的立法宗旨。《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运用法律手段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的高度重视,是药品监管的重要法律文件。《条例》的出台,也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法律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条例》在充分肯定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所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总结吸纳了自实施《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来所积累的实践经验,遵照《行政许可法》精神,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以及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实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全面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宣传培训,深入学习《条例》精神实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和内容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条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认真抓好《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学习培训,广泛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对各级监管人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等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教育。通过系统的学习宣传教育,统一思想认识,准确领会《条例》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提高广大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依法监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水平和能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宣传活动,促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意识,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本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人员深入学习《条例》、领会精神并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及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高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机制,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制度。要分别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把各项职责明确到岗、到人并建立联系人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完整监管体系,切实保证《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同时要尽快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应对滥用等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四川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务求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和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减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队伍的建设,增强监管人员依法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要进一步充实人力、物力搞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队伍尤其是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为完善我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体系作好人员储备。
(三)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条例》新增了“审批程序与监督管理”章节,明确了审批程序和时限。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针对《条例》中所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并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即将下发的配套规章对原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制订和完善各项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办理条件及办理时限。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清理工作并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上报需审批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在今年年底前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审批。
(四)调查摸底,全面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监管。《条例》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于近期制定发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管理办法和经营管理办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全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摸底调研,切实掌握我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特点,为《条例》实施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布点工作打好基础,切实做好我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和供应工作。
(五)加强信息交流,提高监管实效。《条例》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网络系统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我省将按照全国监控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控信息网络。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并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链接国家、覆盖全省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连通省内各有关部门的全方位监控信息网络。各级财政要给予积极支持。省、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础建设,重视运用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和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切实保障监管工作高质高效。
(六)加强协作,做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工作。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地、各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目标,健全机制,充实力量,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同时各有关部门之间也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沟通,形成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环节的审批、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将原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权调整到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有关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的安排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工作不断、不乱,顺利交接,平稳过渡。
(七)加大打击力度,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是我省禁毒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合法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防止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监控,切实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公安机关要按禁毒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打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制止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毒、贩毒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纳入目标考核,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宣传落实《条例》中的各项规定是各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药监、公安、卫生、农业、畜牧、海关、铁路、邮政等部门要把该项工作纳入部门目标考核,认真部署,定期考核,务求实效。《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自身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促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协同配合,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理、合法使用,防止流弊。2006年3月底前,各地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及配套规章的情况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