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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6]151号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病人

救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近年来,全省各地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积极探索救助新途径,救助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一个难点。一些地方还存在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对流浪乞讨病人生命权益的保障。为切实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医疗救治原则和范围。本意见所实施的救治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治措施。对流浪乞讨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既要保障需要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本地财力承受能力。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范围为: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二、落实救治定点医院,严格救治程序。为便于对救治的受助人员进行甄别和救治经费的统一结算,各地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所在地确定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负责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流浪乞讨病人需进行紧急救治的应送就近医院,医院不得拒绝救治。病人脱离生命危险后由医院通知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进行甄别备案。救治后民政部门应及时查明救治对象地址并由民政部门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回;无家可归的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在实施救治期间,若发现救治对象属吸毒人员或传染病患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置。

三、多渠道解决救治经费,规范结算管理。实施救治时应参照省劳动保障厅《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川劳社发[2005]1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川劳社发[2000]11号,特殊病情除外)的规定执行,费用严格控制在本级财政、卫生、民政部门核定范围内。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院救治和在就近医院紧急救治所产生的费用,属民政救助对象的,待同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进行结算。救助对象在医院救治时死亡的,火化费用经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报销并由民政部门与殡仪馆结算。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根据其不同情况,对符合相关报销政策的救治费用应分别通过救治对象家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还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助资金等其他渠道的作用。对拖欠医疗机构的医疗救治费用,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医院分清渠道和性质进行清理、核实、追讨和结算,不得欠费。

四、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救治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制订具体救治办法。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共同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公安部门应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护送救治工作并协助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查询、甄别流浪乞讨病人。卫生部门对定点医院救治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安全的救治,不得发生推诿、拒收、拒治、延误诊治的情况。民政、公安、卫生、城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要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医院进行救治。要加强宣传引导,教育和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协助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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