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移民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
相结合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12〕53号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
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省扶贫移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0号)要求,根据《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和《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省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一直坚持不懈地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贫困地区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农村贫困人口大幅减少,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优待的扶贫政策,使计划生育家庭普遍优先享受到了改革发展的成果。当前,我省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农村贫困问题“面大、人多、程度深”的特点突出,因灾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突出,贫困代际传递问题突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发展相对滞后。人口多、增长快、素质低仍是制约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加强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是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推动贫困家庭脱贫致富的必然选择,是推动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事业共同进步的重要举措。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坚持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实施《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贫困地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计生家庭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婚育观念明显转变。到2015年,力争使我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6‰,妇女总和生育率在1.8左右。
(二)基本要求。
1.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负总责,把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坚持基本国策,全面做好人口工作。充分认识我省人口发展正处于重大转折期,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正成为影响发展的主要因素,各地、各部门应把人口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
3.坚持协调兼顾,实行优先优待。各地、各部门制定扶贫政策和采取扶贫措施时,既要有利于扶贫又要有利于计划生育,使扶贫开发工作与计划生育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按照普惠加优惠的原则,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让其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4.坚持资源整合,合力推进。整合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及社会扶贫,推动社会各界支持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和关怀帮助计划生育扶贫对象。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扶贫开发政策与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衔接。在安排专项扶贫资金,落实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时,要向人口计生工作做得比较好的贫困村倾斜。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抓好“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建立“三项制度”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三项制度”进行提标扩面。继续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更加注重帮扶实效。动员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帮困扶助。
(二)加大对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生产生活的扶持力度。规划和实施整村推进、产业扶贫、“雨露计划”等专项扶贫项目,要优先优待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安排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危房改造、贴息贷款、定点扶贫等项目或政策,要向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倾斜,支持计划生育扶贫对象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不断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切实贯彻国家助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及时足额获得资助。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保障基本生活。大力推进“生育关怀行动”、“幸福工程”。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开展关怀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留守老人的活动。
(三)切实提高贫困地区出生人口素质。普及科学知识,提倡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加大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力度,稳步推进优生促进工程,加快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有针对性地开展避孕节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随访服务等工作,推动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全面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四)加强贫困地区人口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扎实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倡导移风易俗,大力传播计划生育、性别平等、优生优育等文明婚育观念,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增强遵纪守法、少生优生的自觉性。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广泛开展诚信计生工作、阳光计生行动,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与人口计生服务管理。
(五)加强贫困地区基层人口计生服务能力建设。支持重点县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建设,根据需要适当配备或更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设备,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技术骨干的双向交流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机制,完善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坚定不移地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加强对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对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会同扶贫开发部门,研究制定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具体政策措施。扶贫开发部门要统筹安排扶贫项目,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增加收入;拟定重要政策措施和项目方案,要提前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部门或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的扶贫对象,要及时与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或机构沟通,并配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不断创新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相关惠民强农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衔接、配合,切实转变贫困地区工作思路和方式。
(三)共享信息资源。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在扶贫对象确认中,充分发挥全员人口信息库的作用,准确提供贫困家庭计生户的人口信息。重点县全员人口数据库要增加家庭贫困状况的有关信息,扶贫对象档案要记录其是否为计划生育户,是否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等内容。抓好全员人口数据库与贫困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更新。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