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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

  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

 

川府发〔2015〕4号      2015年1月9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现就兼并重组、共建园区等跨区域项目、跨区域合作中财税利益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推动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和实现“两个跨越”目标,建立健全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促进优质资源高效利用、区域市场相互开放、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区域产业集群和城市集群,让各相关地区共享发展成果,助推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县主体,平等协商。市(州)、县(市、区)是建立健全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机制的主体。相关市(州)、县(市、区)平等协商确定财税利益分配办法,做到开诚布公、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互利共赢。坚持尊重客观、立足实际的原则,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各方互惠互利、发展共赢。

  适时调整,优化完善。市(州)、县(市、区)根据改革要求和外部条件变化,及时沟通协商,对财税利益分配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二、分类处置办法

  跨区域经济合作主要包括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等形式。各相关市(州)、县(市、区)要根据不同的经济合作模式和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财税利益分配办法,促进全省经济实力整体提升。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总部经济指企业的决策、指挥等管理行为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分离,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分别布局在不同区域的经济形态。受现行财税分配制度限制,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可能因获益较小导致其支持分支机构发展的积极性不高、力度偏小。要通过建立健全总部经济财税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均衡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税利益分配关系,让相关地区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相关地区共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与总部经济相关的政府间财税利益分配的关键,是处理好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间财税利益转移问题,核心是将增值税及附加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等进行合理分配。对增值税及附加收入,根据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分别占销售总收入比重计算分配;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选择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指企业通过合并或股权转让、资产收购等形式进行整合,实现企业重组和产业组织结构优化。在按企业兼并重组政策要求实施的基础上,合理保护被兼并企业所在地财税利益,有利于减少地方干预。要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兼并重组财税利益分配机制,让相关地区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共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企业兼并重组后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企业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对收入存量,按确保既得利益原则进行分配,有关市(州)、县(市、区)要相互核实税收及附加收入基数后确定。对兼并重组后的收入增量,综合考虑兼并重组前的资产规模、经营收入、盈利水平等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计算分配。如兼并重组后企业产生的税收及附加收入较兼并重组前减少,相关各方按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税收及附加收入基数所占比重予以分配。

  (三)推动跨区域项目合作共建。跨区域项目指项目所在地跨越两个(含)以上市(州)或县(市、区)的项目,主要涉及交通、能源、矿产、旅游、环境保护等领域。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州)水电开发项目已有明确的利益分配办法外,其他类项目尚未建立相对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导致很多项目难以落地或推进缓慢。要通过建立跨区域项目财税利益分配机制,推进跨区域项目合作共建,深化区域合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跨区域项目合作共建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跨区域项目在建期间和建成后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在建期间产生的收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配;不能划清归属的,根据各方要素投入、工程合同金额、工程量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建成后产生的收入,按项目在各方的占地面积、资源储量、政府投入、成本耗费和经营收入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四)推进园区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指政府间通过共同投资方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要通过建立健全园区合作共建财税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各方共建,促进地区间加强合作,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推进产业转移,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和集聚效应。

  园区合作共建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共建园区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选择共建各方对园区的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园区公共服务成本、园区所在地原有企业和共建各方迁入企业纳税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五)鼓励飞地经济发展。飞地经济指飞出地将资金、项目投向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推进双方优势有机结合、实现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发展飞地经济,有利于解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生产要素在地区间分布不均的问题。要通过建立健全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促进飞地经济有序发展,整合区域要素资源、缓解发展瓶颈制约。

  飞地经济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企业在飞入地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要综合考虑双方在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方面投入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六)引导企业迁建。企业迁建指因自然灾害、环境制约、技术更新等原因,企业重新选址并搬迁到其他地区。企业迁建主要面临影响迁出地政府既得利益、迁入地资源要素需重新配置增加相应成本等问题。要通过建立企业迁建财税利益分配机制,理顺迁入地、迁出地之间的利益关系,促使迁出地政府支持企业搬迁、迁入地政府为迁入企业服好务,减少企业迁建的行政障碍,支持企业转移迁建,促进资源高效配置,优化产业布局。

  企业迁建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企业迁建投产后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企业迁建完成后,要分别考虑企业迁出地既得财税利益和就业机会减少、迁入地要素投入和配套服务成本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七)助推招商引资。本《意见》所称招商引资指市(州)政府将引进项目布局到所属下一级政府行政区域的经济行为。要通过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财税利益分配机制,协调处理好招商引资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各地有序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有效承接产业转移。

  招商引资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招商引资项目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可综合考虑包括土地、基础设施投入、管理服务在内的招商引资成本和市(州)、县(市、区)财力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落地企业税收及附加收入在相关方的分配比例和分配额度。

  对于非行政隶属关系间政府招商引资,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或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八)其他。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通知》(川府发〔2014〕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省与市、扩权试点县(市)按比例分享后,跨市(州)水电项目、烟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相关市(州)间分配明确如下:

  跨市(州)水电项目建成后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省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分享外,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在生产地与核算地之间按9:1的比例进行分配。生产地分得的90%部分,区分水电项目跨区域类型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跨市(州)水电水利项目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川府函〔2007〕31号)确定的因素和权重计算分配。

  跨市(州)烟草企业产生的企业所得税,除中央、省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分享外,地方部分按照相关市(州)协商签订的重组协议中确定的增值税分配比例计算分配。

  其他未提及的跨区域合作形式,由相关各方比照上述类似跨区域形式的处置办法执行。

  三、税收解缴及利益结算办法

  (一)税收征管及解缴。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税收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跨区域合作产生的税收收入由相关市、县协商确定税收共享范围、解缴地点、解缴方式等,鼓励采取就地分别解缴入库的方式。其中:

  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14〕62号)规定执行。

  跨区域合作产生的增值税,凡符合《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规定的,其增值税的分配解缴按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益结算。对经过协商无法实现税收收入就地分别解缴入库的,相关市、县可以按照协商确定的意见,由上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结算手续。其中:对跨区域合作产生的税收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属于市、县收入的,在办理财政结算时,由划出方列上解支出,划入方列补助收入。同时,分别确定相关各方的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中央所得税、上划省级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等财政指标,并据此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计算税收返还。

  (三)联合检查。为确保利益相关市、县切实掌握跨区域企业(项目)的纳税情况,相关市、县税务机关应加强跨区域合作企业(项目)涉税信息交换。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年联合实施税务检查,并统一出具处理意见。相关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或处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建立健全区域发展利益分享机制对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着眼发展,着眼未来,将建立健全区域发展利益分享机制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协商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加强对下指导督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地要认真研究,吃透精神,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理解执行不走样。

  (三)认真细化落实。各地要在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和自主协商沟通,明确财税利益分配时限、分配因素的比例和权重等要素,尽快协商细化形成符合本区域实际情况的切实可行的具体跨区域项目利益分配办法。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报请上级财税部门协调处理。对在本意见出台前已在公平客观的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跨区域项目利益分配办法,可不予变动。

  (四)积极探索创新。随着经济发展,对新出现的其他跨区域利益分配事项,各地要参照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客观实际,坚持平等协商、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跨区域利益分享的新方式、新模式、新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由财政厅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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